[ 蘇佰林 ]——(2011-1-18) / 已閱7320次
抵押權的概念
蘇佰林
抵押權是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債權人得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物權,但其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抵押物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抵押權是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設定的,要債權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進行約定。在這一點上,它與依法律規定當然地產生的留置權有所不同。
抵押權不移轉標的物占有。抵押權的成立不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抵押人不必將抵押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而由自己繼續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發揮物的效用。
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律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抵押物的變賣價金中優先得到清償,即抵押權人得排除無抵押權的債權人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次序在先的抵押權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