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7558次
北京七星華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匯博隆儀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8258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終字第11255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被控侵權人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提出抗辯證據的對策可以分為以下幾步:一、舉證證明商業秘密不能成立;二、舉證證明信息有合法性來源;三、舉證證明自己并沒有侵權行為;四、退一步講,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未能獲利或獲利較少。
三、基本案情
七星華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星公司”)由七星華電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七星集團”)發起設立,七星集團將其擁有D07系列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技術等資產投入七星公司。2001年9月,王某任七星公司流量計分公司生產部部長,任職期間接觸到D07系列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的技術圖紙。2005年8月,王某離開七星公司并于2007年1月15日,與匯博隆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博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生產協調員。
2007年,七星公司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匯博隆公司生產的S49系列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產品與其D07系列產品極為相似,故購買了2臺匯博隆公司2004年和2007年生產的S49-33/MT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經對比分析后認為匯博隆公司的該產品在外觀、布局、材料上與七星公司D07系列的產品圖紙中共有的12張機械部分圖紙構成相同和近似。七星公司認為匯博隆公司和王某共同實施了抄襲上述12張圖紙并進行產品生產的行為,侵犯了七星公司的商業秘密,并最終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法院依據七星公司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就相關產品及圖紙等進行鑒定。2007年12月6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為:匯博隆公司S49-33/MT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實測主要零件的尺寸、材料與其提供的生產圖紙標注不完全相符,而與七星公司提供的D07-11A 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生產圖紙除少量零件尺寸和材料不同外,其他基本相同;七星公司的D07-11A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產品機械部分的主要零件尺寸和材料可通過反向工程近似獲得,但僅憑圓規、放大鏡和千分尺等常規工具是不能測繪得到彈簧片等零件的精確尺寸,且反向工程獲得的技術信息并不能保證與產品原始的生產圖紙上記載的信息完全一致。
就S49-33/MT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的設計過程,匯博隆公司稱其于2002年委托機械科學研究院工程師柯某進行機械部分設計,2003年7月設計完成;設計時參考了七星公司的D07系列產品,即將2002年購買的一臺七星公司的D07產品拆開對零件進行了分析、測量并改進后,設計出S49-33/MT的圖紙。同時,匯博隆公司提交了2003年柯某設計的圖紙和2007年生產所使用的圖紙。
四、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七星公司依法享有涉案D07系列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產品所使用的12張機械部分圖紙的權利以及匯博隆公司S49-33/MT產品通過樣機檢測合格的時間為2003年,開始生產、銷售的時間為2004年。七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王某在2005年8月離職以前與匯博隆公司之間有過接觸,即未能證明匯博隆公司在2004年時接觸過涉案12張圖紙。而匯博隆公司已說明了其產品圖紙的設計人和設計過程,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中也認定涉案12張圖紙具有反向獲得的可能。綜上,原審法院認為,七星公司沒有完成對匯博隆公司和王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七星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根據鑒定結論,可證明匯博隆公司不可能通過其主張的反向工程等正當手段獲得涉案產品的技術秘密;在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匯博隆公司存在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七星公司圖紙可能的情況下七星公司已完成舉證責任,原審法院認為七星公司沒有完成證明匯博隆公司和王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屬于法律適用及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兩被上訴人服從原審判決并共同辯稱:七星公司主張的12張機械圖紙未采取保密措施,并不能構成商業秘密;匯博隆公司生產的產品系其2003年自行設計,王某2007年才加入該公司,七星公司無法證明匯博隆公司在2003年以前通過王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圖紙。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
針對七星公司的上訴及匯博隆公司、王某的答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第一,關于七星公司主張的涉案的12張機械部分圖紙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問題。D07系列氣體質量流量控制器系七星集團在設立七星公司時投入的資產,具有經濟性;涉案圖紙屬七星公司所獨有,相關公眾不可能從公共渠道獲得其內容,具有秘密性;七星公司在其2002年的《檔案管理規定》中就已規定:對儀器、設備的材料的借閱和使用需按照權限和密級,經簽批后方能調閱。七星公司的上述措施表明,其對包括涉案圖紙在內的相關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充分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訴人七星公司主張的涉案的12張機械部分圖紙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匯博隆公司和王某提出該圖紙不構成商業秘密的抗辯主張,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被上訴人匯博隆公司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上訴人七星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上訴人七星公司應舉證證明匯博隆公司的產品與涉案圖紙相同或實質相同以及匯博隆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接觸或取得涉案圖紙的事實。
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得出匯博隆公司產品與涉案圖紙實質相同的結論。但七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匯博隆公司在2004年生產涉案產品以前通過王某或他人接觸到了涉案12張圖紙,即七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匯博隆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接觸或取得過涉案12張圖紙。故法院上訴人七星公司提出被上訴人匯博隆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接觸并使用涉案12張圖紙,構成對其商業秘密的侵犯的主張由于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在前面一個案例中,我們討論了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原告)的舉證責任,而在這個案例中,我們主要探討的則是被控侵權人(被告)提出抗辯證據的對策。
被控侵權人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提出抗辯證據的對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步:一、舉證證明商業秘密不能成立;二、舉證證明信息有合法性來源;三、舉證證明自己并沒有侵權行為;四、退一步講,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未能獲利或獲利較少。
具體來說,首先,要證明商業秘密不能成立。被控侵權人需從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三方面入手尋找證據。即第一,相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已為公眾所知的證據。可從國際、國內的相關領域查找出相關公開資料、產品等,證明該信息已可從公開渠道獲得;第二,該信息不具有價值性或實用性的證據。如該信息還處于開發階段,不具有確定的實用性,且尚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或潛在的競爭優勢的證據;第三,權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不合理。如能證明權利人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范圍及內容未予確定,未將相對人的保密義務進行告知或將相關資料隨意亂放等證據。
其次,要證明自己所擁有的信息獲得來源的合法性。商業秘密獲得的合法途徑包括贈與、繼承、轉讓、反向工程及自主科研開發等。在一般情況下,被控侵權人可通過其獲得商業秘密信息來源的合法性證明其利用該信息的合法性。因此,在技術、經營信息的開發過程中,當事人要特別注意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備在發生糾紛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再次,要證明自己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商業秘密。被控侵權人可通過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并沒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自己并不知悉原告商業秘密的存在,以此證明自己對于商業秘密信息的獲得屬于善意取得。同時,對于相關“跳槽”的員工來說,由于很難證明自己在原單位多年的工作中習得和掌握的信息與原單位商業秘密信息的區別,因而需尋找到相關可證明自己沒有將自己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進行使用或泄露的證據。
最后,關于損害方面的證據。被控侵權人可通過舉證反駁原告所稱的實際損失不存在,或損失較小;另一方面,也可通過對于自己的侵權行為未能獲利或獲利較少的證據的舉證來減輕對于權利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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