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9152次
商業秘密的客體范圍
唐青林
(一)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范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該規定,可以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大類。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京高法發[1998]73號),商業秘密包括(1)技術信息,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數據,也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2)經營信息,指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投標標底等信息。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是由單位研制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等的規定,我國商業秘密的范圍主要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一)技術信息
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是一種常見的重要的商業秘密,有利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良好的競爭優勢。
技術信息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從研制技術信息的階段性成果來看,技術信息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數據。除了能夠轉化成產品的技術信息外,還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
(二)經營信息
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也是商業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生活中,經營信息作為商業秘密的身份經常會被權利人忽視,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了,導致商業秘密被侵犯而權利人卻全然不知,也就談不上拿起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經營信息主要包括: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上述對商業秘密外延的列舉,是一個不全面的列舉。凡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是商業秘密,都受法律的保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秘密會不斷有新的內容和形式。
(二)不是所有“客戶名單”都屬于商業秘密
近些年,隨著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不斷發展和完善,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逐日劇增,其中有關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數量占有不可小視的地位。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中的經營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確認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屬性的認定標準,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另,客戶名單本身的秘密性不高,并且市場和客戶又處于不斷的變化發展之中,導致客戶名單的內容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實務中,確認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屬性是一項比較艱巨的工作。這些現況又決定了確認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屬性的認定標準,對于正確裁判有關“客戶名單”侵權案件是迫切且必不可少的任務。
一、作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
作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應區別于公知的客戶信息,其內容必須符合特定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不是公開領域中的客戶信息的簡單整合,而是權利人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財力,進行收集、編輯才獲得的有商業價值的經營信息。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為了避免硬性規定導致喪失客戶自由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的條件
原則上我國法律規定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但并不是所有的“客戶名單”都是商業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判定其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美國是世界上商業秘密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已有的判例在認定客戶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問題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第一,客戶名單中包含的開發信息所耗費的時間、人力和財力;第二,客戶名單是否容易取得;第三,對客戶名單采取了什么樣的保密措施。
在我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三: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客戶信息作為商業秘密的一種,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的一般構成要件。以下對判定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應符合的條件作具體的介紹。
(1)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我國法律要求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但該秘密性并非絕對的秘密性,而是相對的秘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不為公眾所知悉”中的“公眾”,是指處于同一領域、從事同一行業的竟爭者,包括準備進人這個行業或者有可能從商業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經濟利益的人 ,而并非通常理解意義上的社會公眾。其次,客戶名單的秘密性僅僅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一些客戶名單,在A地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但在另一個地方可能屬于公知的信息。我們不應該過分擴大秘密性的地域范圍,否則不利于保護客戶名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其發展的積極性。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判斷一項客戶名單是否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首先,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要求客戶名單確實可以應用于經營活動,并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如果客戶名單里面的資料屬于錯誤的或者過時的信息,則就不具有可應用性。其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既包括現實的利益,也包括潛在的利益;既包括積極的利益,也包括消極的利益。最后,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競爭優勢雖不能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但卻常被認為是商業秘密價值性的最根本體現。
(3)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必須經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客戶名單,才可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制定保密規章制度、訂立保密協議、訂立競業禁止協議、給商業秘密劃分密級和進行標識等。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不僅要舉證證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還要證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認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原則性標準為:權利人提出保密要求,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對這個問題也做了類似規定:權利人經過相當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間內相對固定的且具有獨特交易習慣等內容的客戶名單,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前款所稱的努力,通常是指權利人所作的人、財、物和時間等的投入。僅以公開出版物中的單位名錄不能對抗客戶名單的秘密性。
(三)、離職員工使用原單位客戶名單的問題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凡是未盡授權,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原單位知悉的或開拓的客戶資源,屬于商業秘密侵權。職工離職后使用原單位客戶名單是否一律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呢?
為了避免硬性規定導致喪失客戶自由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三條規定“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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