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11-11) / 已閱5622次
淺談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尚玉勝
一、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關系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組織機構和活動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原則和程序。因此,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范往往與民事訴訟法的規范相一致。例如,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公開、合議等原則,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判民事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原則。但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它們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規范那些相同的原則和制度的,只是這些相同的原則、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內容更為具體化。它們的主要區別表現在:(1)調整對象不同。民事訴訟法調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人民法院組織法是調整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時所必須遵守的組織與活動關系。(2)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適用于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僅要遵守民事訴訟法,而且還要遵守人民法院組織法;而人民法院組織法是人民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必須遵守的。
二、民事訴訟法與破產法的關系
破產法除對破產界限、破產財產等實體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對破產程序作出規定,而破產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所必須適用的訴訟程序。因此,破產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體。破產法與民事訴訟法關系十分密切。根據1986年12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6條的規定,破產案件的訴訟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所以,民事訴訟法的許多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都適用于破產程序。由于我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了適應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破產問題的需要,1991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設立一章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用來處理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破產問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