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6370次
試述物的分類
王海宏
物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物的分類主要有:
1.動產和不動產把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是物最重要的一咱分類。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動后劊春經濟價值的物,為不動產。凡是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為動產。我國《擔保法》第9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其中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包括耕地、建設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灘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巖石以及地下水,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礦物,專屬于國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構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動產還包括房屋、林木、尚未與土地分離的農作物等地上定著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權民被視同不動產。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轉的物,大部分物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轉過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自由流轉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這是結合特定的交易類型,依據通常的交易觀念,對物進行的類型區分。如果著眼于物的物理屬性,世上的任何一個物者是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但強調物的這種物理屬性,無助于民法調整功能的實現。民法上相關的制度設計要求在某些民事中無視物的這種物理屬性,而是結合特定的交易類型,依據通常的交易觀念,將特區分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觀念上認為替代物并非獨一無二的物,認為同樣品質、各類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替代物在交易中按習慣能夠以數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確定。如承擔合同中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該特色了為替代物。再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借款合同中的貨幣也屬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觀念上認為是獨一無二的物,不能由同樣物加加以物閘工的物、一般保管合同中的租賃物、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承擔合同中寫作人提供材料加工的物、一筋肉吃穿事同中的保管物、倉儲合同中的貨物等,都屬于不可替代物。就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劃分,不可泛泛而論,言某物是替代物或不可替代物,因為即使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交易中,依據不同的交易觀念,或為替代物、或為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從物以物與物之間是否具有從秘史關系為標準,可以把物區分為主物和從物。凡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經濟目的一起時,起主要作用的物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走電 輔助作用的物為從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進行實物侵害百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為中分物。凡經實物分割后,將使該物失去其原有的經濟用途,降人氏 其價值手挽,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芘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所謂天然孳息,系指果樹、動物的出產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獲的物。所謂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復使用,一經使用就滅失或改變其原有狀態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經反復使用不改變的其形成、性質的物。
8.單一物、結合物和集合物單一物是指形態上勇猛立成為個體而存在的物;結合物,又稱合成物,是指由數個物結合而成的獨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稱聚合物,是指由多數的單一稱或結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夦箭頭環保在的物,如工廠、圖書館、羊群等。
區分單一物、結合物和集合物,其意義在于:對于單一稱或結合物,原則上權利應存在于物的整體,在物的組成部分上,不應存在獨立的權利。對于集合物,其整體不應作業一個權利的客體,權利應存地于各個獨立的單一物或結合物上。但現在代民法的上財團抵押為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