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0-10-19) / 已閱7528次
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司法適用
劉亮
財產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被申請人負有給付義務且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判決時,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所保全的財產,從而確保訴訟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最終得以實現。
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訴爭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財產被轉移、隱匿、毀損、滅失的司法制度。具體來說,財產保全采取的各種措施,固定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限制了被執行人享有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請求權,為執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并且,財產保全的實施可以減少或免除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狀況的調查取證工作,執行階段也不用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既節省了人力、物力,也減少了執行環節,提高了執行效率,縮短了執行周期。另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相對減少執行異議。因為在訴訟保全階段,法律已經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復議權。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對訴訟保全裁定就不能再提出異議,即使提出也應予以駁回。所以,這一制度設計對于預防和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執行難”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都具有積極作用。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訴訟保全在審判階段適用比例不高。很多當事人反映法院對于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擔保條件過于嚴苛,難以實現制度設計的最初目的。這些問題的產生,既有立法本身的原因,也有法院管理機制方面的原因,同時也不排除法官司法理念上的問題。下面就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加以分析;
一、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所謂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在訴訟前因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保全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訴前保全要求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涉外海事訴訟中為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前保全的啟動必須是利害關系人自行申請。訴訟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出現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啟動必須是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據職權行使。
二、財產保全的對象
訴訟保全的對象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這里對于“財產”的理解必須精準。
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應當是本案的標的物或者是保障訴訟標的最終得以實現的名義上屬于一方當事人(法人或者公民)合法所有的財物。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是當事人一方或者被申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這里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雖為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公民個人或法人的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不得保全以及輪候保全的情況。另外對于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資、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場所、救災扶貧專戶等。二是存在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比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再如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另外,關于農民的宅基地、居民的公積金一般也不用保全。因為農民的宅基地一般不能轉讓,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有著嚴格的程序限制,一般不存在這類財產被轉移、藏匿的可能性。
關于申請人提供保全財產的權屬證明問題,有的同志認為,由于保全財產必須精準的要求,故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我們認為這一要求過于嚴苛,且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試問申請人一般情況下如何能夠取得被申請人財產的權屬證明。比如被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明,現在各區縣房管局一般不接受個人對他人房產查詢的請求。故我們認為只要申請人提供了被申請人財產的線索即可,比如提供汽車的車型、車牌號,房屋的坐落地點,銀行的帳戶信息等。由法院查實后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查明不屬于被申請人所有的,不予保全。
三、財產保全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據此,財產保全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訴前保全的實體條件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的實體條件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存在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能性。這些實體條件是否具備,除了申請人自己認可,還需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斷,也就是說并非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一經提出申請法院就必然會作出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程序條件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中立法語言是“可以”,故訴訟保全中提供擔保是可選擇性條件,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權限之內。這里存在一個例外,如果是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則無需責令其中一方提供擔保。司法實踐中,法官在作出訴訟保全裁定之前一般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中的立法語言是“應當”,故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和提供擔保是法定必需的程序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