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0-10-8) / 已閱34672次
不當?shù)美念愋图皹嫵梢?br>
王春勝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是民法通則關于不當?shù)美贫鹊莫氻椧?guī)定,由于這一內(nèi)容過于簡單、原則,因而,有關不當?shù)美贫鹊睦碚搶鴥?nèi)司法實踐的指導尤為重要。
一、不當?shù)美念愋?br>
不當?shù)美允芤嫒耸欠裰闉闃藴士煞譃樯埔獠划數(shù)美蛺阂獠划數(shù)美芤嫒巳〉美鏁r不知其受益無合法根據(jù)是善意不當?shù)美,反之,則為惡意不當?shù)美R虼,我國民法既有理論認為:不當?shù)美举|(zhì)上是一種利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只要存在不當?shù)美@一事實,不論當事人意志如何,均應產(chǎn)生不當?shù)美畟?br>
二、不當?shù)美麡嫵梢?br>
法學界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從理論上闡釋了不當?shù)美臉嫵梢,通說認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為構成不當?shù)美娜齻要件,沒有對受益人的主觀意志方面進行界定。受益人獲得利益時不知其受益無合法根據(jù)能夠成立不當?shù)美,這在我國則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主張。多數(shù)學者持肯定說:受益人獲利時是否明知無合法根據(jù),對不當?shù)美某闪]有法律意義,這只是確定財產(chǎn)的返還范圍時應考慮的因素。而否定說認為,在不當?shù)美,“從主觀方面來看,當事人取得的不應當取得的利益時的主觀狀況應是善意的,”并且認為“只有基于善意的主觀狀況所取得的不應當取得的財產(chǎn)才能具有不當性,而不是非法性!钡,這個觀點沒有得到深入的探究,而且又因此觀點未能突破傳統(tǒng)理論的束縛,在諸多方面與肯定說藕斷絲連,難免自相矛盾,由此對我國民法原有理論的影響效果不甚明顯,更未觸動民事立法。
在我國,將受益人知情作為惡意不當?shù)美幚,這不符合設立不當?shù)美哪康。不容置疑,不當(shù)美巧鐣䦶碗s多樣的經(jīng)濟生活中呈現(xiàn)出的一種不正常,不合理的現(xiàn)象。民法設立的這一制度的主旨,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經(jīng)濟利益,而不是以懲罰受益人的不當?shù)美袨闉闅w宿或出發(fā)點,不當?shù)美墓δ懿⒉辉谟谔钛a損失,而是在于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在受益人知情即惡意不當?shù)美兴?guī)定的受益人之返還責任,顯然不僅僅為抑制受益人取得不應得到的利益的不合理現(xiàn)象,還表露了受益人得利行為的思想。因此,在不當?shù)美校瑦阂馊〉谜摺安徽撚袃斎〉眠是無償還取得,應予以返還,并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
受益人明知無合法根據(jù)而取得利益是違法行為,不是不當行為。依照通說,受益人知情只表明主觀上是惡意,但其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因而應受到道德譴責,而不應受法律制裁。并且,不當?shù)美陌l(fā)生往往是由受損失人和第三人的過失造成,甚至有的則因自然事件引起,而受益人既沒有阻止受損失人和第三人避免過錯的義務,也沒有遏制自然事件發(fā)生的能力。因此,把受益人知情認定為違法行為,是不公平的。一行為違反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固然是違法行為,但在法律無具體規(guī)定遵循時,就應該用法律的基本原則來衡量其行為是否合法,只有這樣,才真正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意旨,并充分體現(xiàn)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功能。
三、關于不當?shù)美莫毩⑿院蜔o因性
不當?shù)美贫仍从诹_馬法,后來被法、德、日等國所繼受。在古羅馬,把不當?shù)美词芤嫒耸欠裰閯澐譃樯埔獠划數(shù)美蛺阂獠划數(shù)美,目的是為了使受益人分別不同情況而承擔不同的責任,從而合理有效的保護受損失人的財產(chǎn)權利。羅馬法不當?shù)美姆诸,與羅馬法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有關。
物權行為是相對于債權行為而言的。所謂債權行為,就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以合同居多,他不發(fā)生物權的變動。而物權行為則是以物權的設定、移轉(zhuǎn)、變更或消滅為目的法律行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截然分開,各自獨立,就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又是就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債權行為的影響而言的。如果物權行為的成立和有效受債權行為成立與否和債權行為的效力的影響,則為有因,反之,既為無因。在羅馬法中,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相互獨立的,只要物權行為本身有效成立,即使作為其原因的債權行為不成立和無效,也不影響其效力,因而無論受益人受領不應取得利益是否知情都不影響其取得物之所有權,受損失人喪失所有權,并喪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四、我國法律中關于不當?shù)美贫鹊囊?guī)定
我國涉及不當?shù)美贫鹊默F(xiàn)行規(guī)定僅有兩個條文(《民法通則》第9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131條),但都未提到不當?shù)美猩埔夂蛺阂庵郑巡划數(shù)美麆澐譃樯埔夂蛺阂馐敲穹▽W界在引進西方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guī)定,財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承包經(jīng)營權人未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擅自轉(zhuǎn)包或者承包的無效,這些足以說明我國法律不采用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說,而更注重于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我國既然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為了保持民法理論體系內(nèi)部的協(xié)調(diào),應否認惡意不當?shù)美拇嬖凇?赡苡腥苏J為,只有我們?nèi)P接受德國法系的民法理論,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惡意不當?shù)美途邆淞舜嬖诘那疤帷_@雖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但我們應認識到,由于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已引起了不少弊端,最突出的表現(xiàn)在,依照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理論,物權行為的成立或效力應就本身加以判斷,不因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買賣契約即使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對物權行為沒有影響,買受人仍取得所有權,出賣人只能以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返還,其地位由物之所有人降至為普通債權人,甚至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嚴重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筆者認為,惡意不當?shù)美贫扰c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密切相關,前者的存在是肯定后者的必然結果,而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否認,則應使取消惡意不當?shù)美贫瘸蔀轫樌沓烧碌氖虑,這些也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民法理論的發(fā)展趨勢。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因而,不當?shù)美贫葻o區(qū)分善意和惡意之意義。把受益人知情作為惡意不當?shù)美,不適當?shù)財U大了不當?shù)美贫鹊倪m用范圍,混淆了不當?shù)美c侵權行為的界限,造成法律適用的重疊,增加了法律規(guī)范的彈性。既不利于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司法工作者把握行為的性質(zhì),更無益于民法的充實與弘揚。所以,為發(fā)揮不當?shù)美贫鹊膬r值功能,達到設立不當?shù)美贫鹊恼鎸嵞康,協(xié)調(diào)民法理論之間的矛盾,推動民法學的繁榮與發(fā)展,我國立法應取消惡意不當?shù)美贫,即明確不當?shù)美畟漠a(chǎn)生必須以受益人取得財產(chǎn)和占有該項財產(chǎn)時持續(xù)善意為基本前提要件。受益人明知無合法根據(jù)仍取得利益是侵權行為,不屬于不當?shù)美?br>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