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8-23) / 已閱48485次
論法律至上
四川省司法廳 謝維雁
勞倫斯·M·弗里德曼教授斷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專屬于‘西方’的”,法治的觀念正“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遍及全球”。①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于1999年寫入憲法,可以說是對法治全球化的積極回應。筆者認為,法治的關鍵是法律至上。
一
法治“意味著的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存在”,而是 “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②法治社會的基本標志或原則應包括:1、法律須建立在民主基礎上。 2、必須確立法律至上。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和自由,實現正義。5、政府權力受到制約。五項原則中確立法律至上最為重要。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根本標志。早在2300多年前,我國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是,法家的“法治”不過是以法律為強化手段、徹頭徹尾的人治。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條件,并構成其他幾項原則的基礎。離開法律至上,其他原則將難以成立。不確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礎上,也僅是“紙上的法律”,自由與人權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權力受制約的原則均無法實現。英國法治的確立以《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繼承法》(1701年)的制定為標志,這三個憲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權和自由為宗旨,并第一次確立了法律高于王權的原則:國王必須受這三個憲法性文件的約束。英國的歷史揭示了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法治社會的根本性標志,是法律至上原則的確立。總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質所在,是“法的統治”的另一種表達,是“法的統治”的實現形式。
二
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會的需要。
1、 法律至上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首先,法律至上是市
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及利益主體多化決定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化、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對有限資源的競爭、最大利潤的追求,導致了各主體之間的一種緊張關系,需要一種公認的、權威的規則即法律來協調并解決相應問題。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場活動的統一性所決定的。統一市場和統一市場活動要求所有市場主體都按統一準則即統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礎上展開競爭。法律制度的統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合理配置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才能保證自身體系的統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首先,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其基本運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權利發表自己意見,二是大家贊成多數,要接受多數人的意見”。③這要求必須依照預先一致認可的規則進行,必須賦予“多數意見”凌駕于任何個人、組織之上的地位。其次,市場經濟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間接民主即代議制作為政權組織形式。權力所有者與權力行使者分離極易導致權力失控,這要求一種凌駕于各權力之上、權威性的規則來實現對權力行使的監控。
3、法律至上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首先要對統治階級內部各利益集團的權力及權利進行合理配置,達到平衡。其次,要對人民的權利包括公民和各種組織的權利與政府的權力進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權利高于一切,政府權力受制于人民的權利,并達到平衡。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的“調節器”即法律,只有確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才能長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歷史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主與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法律至上原則逐步確立。20余年來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應歸功于民主與法制建設,特別是法律權威的不斷加強。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④表達了法律至上的內涵。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具體詮釋了法律至上的具體含義:“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一認識是在經歷了長期的陣痛后獲得的。雖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確定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作為黨的根本方針,但未能在實踐中堅持下去。由于未能將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確立法律至上,最終未能阻止權力集中及個人專斷,導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劇。如何防止類似悲劇重演?一要實現真正的民主,一要實現法治,確立法律至上。
三
有人說,我國既然是黨領導一切,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也有人認為,法律至上為西方所固有,是“孤立地看待法律權威”。⑤我們認為,這些看法有失偏頗。
首先,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其他社會規范系統的價值標準,是評判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說的是法律比其他行為規范高,沒有把法律與黨的領導比高低的意思,更不是否定、排斥黨的領導。
其次,法律至上,在價值上是對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或個人意志的否定,它有著內在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真正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主張法律至上即是主張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觀規律的反映,承認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便是承認和尊重客觀規律。規范性、普遍性、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特征,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服從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早已超越了資產階級的狹隘眼界,成為全人類共享的文化成果。
再次,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是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的有機統一,這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1956年9月,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上所作的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即強調:“黨章草案要求,每一個黨員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⑥黨的十五大報告再次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的統一。這一命題,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法律至上與黨的領導建立在同一基礎上:都反映和體現了人民的意志。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黨實現領導和執掌國家政權的過程,就是各級國家機關依法管理國家的過程,就是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實現過程。(2)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法律至上,離不開黨的領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需要大規模的法治實踐,更需要構建一種新型的、作為法治實踐支撐和背景的法治文化。這是一項非常浩大的工程,離開黨的領導,在中國絕無可能。(3)法律至上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關鍵。第一、法律至上,有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落實。黨的主張上升為法律,在國家強制力保證下必將得到更加徹底、完全的貫徹落實。第二,法律至上,有利于改進黨的領導方式,提高黨的領導效率。確立法律至上,使黨的領導通過將黨的主張上升為法律并為全社會普遍遵從得以實現。黨超然于具體司法案件和具體行政事務,克服了黨法不分、黨政不分的弊端,有利于黨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更多的問題,更好地實現其領導。
最后,既然法律至上意味著法律是評判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解決社會沖突的首要選擇,這就意味著還有其他較高和較低層次的準則,有解決社會沖突的次要選擇,因此,不存在孤立看待法律權威的問題。法律至上不排斥其他準則、其他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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