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丹紅 ]——(2002-8-18) / 已閱22950次
拒 證 1… 2… 2… 2>1
也就是說拒證的預期成本將大于預期收益,而作證的預期收益將大于預期成本,那么毫無疑問選擇作證這種策略的人會是大多數了。
誠然,上述分析只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為證人行為選擇而設計的一種游戲模型,實際情況會比之復雜得多。但這種分析至少可以揭示:在證人拒證行為的背后存在著利益驅動力,要改變證人拒證行為,必須控制能支配其行為的利益因素。
三、社會學視角:證人拒證現象有著深厚的社會根源
首先,從傳統社會文化層面看證人拒證有著深厚的歷史原因。中國有著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雖然存在許多優秀的東西,但也不可避免地遺留下大量落后的消極的文化內容,它們會對形塑現代訴訟觀念產生巨大的阻力:(1)傳統文化中的封建意識、中庸之道、隱忍退讓等因素造成的“厭訴”心態,一直是許多證人不愿介入訴訟的慣性思維;(2)“和合文化”為底蘊的社會倫理要求人們以和為貴、息事寧人,祈求相安無事,進而在刑事訴訟中形成拒證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3)傳統社會中國家司法機關拷訊證人的做法至今仍令人心懷恐懼,“視法如畏途”,由此衍生的抵觸情緒難以完全消弭。
其次,從當今社會環境來看,證人拒證乃是一種生存策略:(1)從中國社會特征分析,中國乃是一個高度熟人化的社會,盡管20世紀末的中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但這個“關系社會”的根基并未從根本上動搖,即使城市也有“網絡化熟人社會”之稱。在這樣的社會交往中,人際關系、人情無疑占有較重的分量。實際上每個人都身不由己地處在一個人情關系的網中,而且,由于中國居民的非流動性,被告人與證人之間熟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人們不愿意冒險地去破壞這張關系之網,甚至有可能在被告人“遇難”之時施以援手。蘇力先生曾舉例說,在這樣的社會中,即使知道本村某村民偷盜了國家的電線,但只要“兔子不吃窩邊草”,那么他的鄉親鄉友就不大可能愿意出庭作證支持公訴。(2)從中國社會目前現狀看,我們面臨的是一個社會轉軌時期,社會進步的同時也不可能避免地產生一些副效應,社會正義、社會正氣在當前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導致治安狀況相對惡化。在這樣的環境下,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作證無疑是一種冒險,況且國家又尚不能給證人提供一個安全的作證環境。另外,從案件強度系數分析,越是嚴重的案件證人作證的恐懼感就越大,因此越是惡性案件法庭上越難見證人就不足為怪了。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傳統的力量還是環境的影響,并不是不能動搖的,關鍵在采取的方式。有人認為僅僅在法律上規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實在是過于單純。曾有位法學家告誡過,“法律制定者如果對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四、法理學視角:義務不明確、權利義務失衡是證人拒證的制度原因
權利和義務一致,乃是法學的基本原理。因此,證人履行作證的義務應當與其作證應享有的權利聯系等在一起,而作證義務的履行又應當與不履義務的法律后果聯系在一起。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作證義務的不明確性、權利義務的失衡性,乃是造成證人拒證的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刑事法第37條規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從法理上分析這是一條義務性規范,但不履行義務會導致怎樣的法律責任卻無相應規定,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一個疏漏。在實踐中,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如果證人拒不出庭或以種種理由拒絕作證,法律竟然束手無策!而綜觀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律對證人義務的規定,許多國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相隨的。當然,我國需不需要借鑒他國的做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這種做法,仍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但法律對義務的不明確性卻亟待解決。
其次,關鍵的問題在于,對證人作證的權利保障至今困難重重,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籠統地規定了證人有經濟求償權、獲得人身保護權等,但這些規定根本沒有也不可能落到實處,這就導致證人想作證也要伴以一定代價:第一,在當前生活條件并不十分優越的條件下,對一個證人來說,作證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許多國家都有作證費用補償的專項法規,而我國刑事訴訟和有關法規中均未規定是否應當補償、由誰負責補償和如何補償等基本問題,致使證人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權成為空中樓閣,就算要實行也是于法無據,長此以往必然會挫傷證人作證的積極性;第二,對于證人的安全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導致證人作證顧慮重重。因為證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證的風險大于民事案件,證人的人身保護才顯得尤為重要,然而目前證人保護特別是事前、事中保護的缺失,以及證人保護范圍過窄、種類過少、機制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加上打擊報復證人的事件得不到妥善解決,給證人作證蒙上了一層恐懼的陰影。第三,對于特殊證人未能賦予其免證特權,例如因夫妻關系、職業關系、公務關系等具有特定社會關系的人,國外一般都賦予其免證特權,以保護更重大的社會利益不受損害,并把證言特免權納入到整個權利保障體系之內。我國能否借鑒證言特免權、在多大程度上賦予證人特免權,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但這種從證人角度出發,保障證人權利的原則值得我們引鑒。
文章來源:《證據學論壇》第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