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3-22) / 已閱13412次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以標的額界定: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或者認為有必要由高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并經批準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四、互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
網絡時代資源共享造就了互聯網的繁榮,然而,資源共享的理念與著作權制度中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間更是存在著重大的沖突。因此互聯網上的侵權案件也隨之產生。在我國,與互聯網相關的著作權案件占了與互聯網相關的侵權案件中的相當比例。
由于網絡空間的特殊性,不論是被告所在地還是侵權行為實施地或是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認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管轄問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一解釋確定了網絡著作權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實施地為主,侵權結果發生地為補充的管轄原則,即當著作權人發現有人在網上抄襲他的文章時,著作權人應當首先向該抄襲人的住所地或者該抄襲行為所運用計算機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難以確定,則可向發現該抄襲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法院起訴。(2010-3-19,董律師,初步完成,有時間會補充一些典型案例。董律師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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