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世勛 ]——(2010-3-21) / 已閱6658次
看穿侵權責任法中的同命
張世勛
糾正大眾對同命同價條款的誤讀,“可以”倆字減損其八成威力。——張世勛
今天重讀侵權責任法,發現一個被媒體被輿論都誤解的法律條文——同命同價條款。也就是我們侵權責任法中的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是我們期待已久盼望已久的同命同價條款。
她的出臺可以說是順應了大多數老百姓及村鄉兩級地區律師的極大農民維權感情。當他們在為此歡呼的時候,卻沒有注意到“可以”這兩個字。也正是這兩個字大大削減了同命同價原本應有的效力。
按照理論上說,在當今社會逐漸趨向兩級分化,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社會勞動價值分配嚴重不均的情勢下,再加上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房價飆升和關于當地城市戶口的嚴格控制措施,以及近年來農民進城運動和趨勢的不斷明顯。侵權責任法地十七條的出臺時一件讓人高興的事,也是我國在人人平等的法治進程中所特有的一大進步。
但只要你精心審讀就會發現,侵權責任法中的同命同價并不像官方主流媒體和一些個專家解釋的那樣是真正的同命同價,在我看來,這只是為同命同價的出現和存在提供了一種可能。而不是必然。這就為法官審理侵權賠償案件時提供了可以不予適用的理由和權力,也就是說雖然是在同一侵權行為中被侵害的多數也是能夠不按同命同價進行賠償的。我記得溫閱寫過一篇文章說。我們憑什么同命同價?羅列了古今中外凡此種種。那么我想溫閱文章中所提到的理由或許可以理所當然的成為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將第十七條束之高閣,棄之不用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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