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鵬龍 ]——(2010-3-10) / 已閱26921次
民事司法調解實務調研報告
周鵬龍
日益紛繁復雜,層出不窮的糾紛決定了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司法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正義、公平方面日益發揮著不可代替的優越性,尤其在我國大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充分發揮民事司法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顯得尤為重要和契合時機。因此在和諧社會大力推進的過程中發揮民事司法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顯得尤為重要。尤其面對實務界,理論界對民事司法調解制度的各種質疑和挑戰,對訴訟調解制度進行實證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因此本次調研本著從實務實證調查研究出發,在實務調研中了解民事司法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基本運行情況及其以調解方式辦結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調解制度的現實意義及其功效,通過調查訪問當事人及法官,參加法院審判活動及旁聽個案等方法,提出民事司法調解在司法實踐中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和完善建議,為民事司法調解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盡一點微薄之力。
一、本次調研的基本情況。
本調研于2008年7月20日全面開始,分為兩個時間段進行。第一階段為2008年7月20日——2008年8月30日,該階段主要通過在調研選擇試點統計2008年度以調解方式辦結案件的數量,記錄調解案件案由、當事人地址或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訪問各案件承辦法官及相關人員,以統計信息為基礎通過實地走訪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調解案件的法律效果及相關情況,并同時在每個環節做好記錄。第二階段為2009年1月20日——2月20日,該階段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繼續在同一調研試點統計尚未統計的以調解辦結的案件,記錄調解案件案由,當事人地址或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訪問各辦案法官及相關人員,以統計信息實地走訪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調解案件的質量及相關情況,并同時做好記錄。
二、本次調研的試點。
本次調研課題為《少數民族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調解制度運行機制及法律效果調查》,主要針對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法院的訴訟調解基本情況及法律、社會效果的實證調研�;诖吮敬握{研地點選擇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包括海城鎮法庭,李旺法庭和西安法庭三個派出法庭。
三、本調研的基本內容。
本次調研屬于民事司法調解實務調研,其內容主要包括:
(1)、海原縣人民法院及其各派出法庭(海城鎮法庭、李旺法庭、西安法庭)民事司法調解基本運行機制及其特色之處。
(2)、實地走訪當事人,調查以調解方式辦結案件的法律效果及其基本情況。
(3)、實地訪問法官對民事司法調解的態度,經驗以及調解感想等。
(4)據以上調研提出民事司法調解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和意義等并提出存在的問題,同時給予改進和完善建議。
四、本調研基本構思以及調研報告結構安排
本次調研課題:“少數民族地區民事司法調解制度運行機制及其法律效果調查報告”,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少數民族地區民事司法調解制度運行機制;(二)少數民族地區民事司法調解制度法律效果調查。
五、海原縣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制度存在之可行性分析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訴訟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定爭止紛的一種結案方式,通過審判人員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就案件達成調解協議,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對促進糾紛的柔性解決、實現社會穩定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審判壓力過大與審判人員有限的矛盾十分突出,調解制度可以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海城鎮法庭為例)
民事案件相關情況統計表
年 件 收案 結案 辦案人數 審判人數 人均收案 人均收案率 人均結案 人均結案率
2006年 190 186 3 3 64 33.3% 62 33.3%
2007年 230 229 4 3 57.5 25% 76.3 57.25%
2008年 281 280 4 3 93 35% 93.3 70%
縱觀上表可看出,海原縣人民法院海城鎮法庭審判人數由2006年3人增加至2008年4人,年均增長率為25%,人均收案率由 2006年33.3%增至2008年35%,人均結案率由2006年33.3%增至2008年70%,據此可見該院審判壓力過大與審判人員有限的矛盾突出,而民事司法調解制度可以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本院受理案件有近六成以調解方式結案。
民事案件調解情況統計表
年度 件 收案 結案 判決 調解 調解率
2006年 190 186 80 106 56.99%
2007年 230 229 105 124 54.15%
2008年 281 280 110 170 60.71%
由本表可知該院2006年至2008年訴訟調解案件由106件增至170件,調解率由56.99%增至60.71%,基本達到六成調解率,符合本院的司法形勢,有效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案件,取得定紛止爭的和諧結果。
(三)、訴訟調解有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法官作為司法人員,作為公平正義的法律使者,行使著國家公權力,是社會穩定和諧的調節器。而法院訴訟調解的靈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調解的前提是分清責任、明辨是非。法官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后,通過運用調解手段居中化解當事人矛盾糾紛,從而讓全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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