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淑梓 ]——(2009-12-21) / 已閱17473次
中藥品種保護權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對中藥品種名稱、中藥處方、生產技術工藝實施的保護,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表現出知識產權特點,具體如下:
(1)中藥品種名稱。新中藥的藥品名稱一般具有獨創性,作為文字作品,其本身同時受著作權法保護,屬于知名產品的,產品名稱還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如果中藥名稱使用的是國家標準藥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所規定的藥名,由于該藥名已成為通用名稱,屬于共有知識,公眾可自由適用。
(2)中藥處方。中藥處方是指按照不同的分量使用各種中藥材料達到治療某種疾病效果的治療方案。中藥治療方案是指為了消除病態、恢復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方法,如中醫的針灸、氣功。[8]中藥處方是中醫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我國勞動人民長期與疾病斗爭的經驗積累,是凝聚了我國中醫學科治療精髓的智力成果,理所當然的應成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內容。但不是所有的中藥處方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有的中藥處方如保濟丸、六味地黃丸等已經公開多年,屬于公有領域的知識,不能獲得知識產權法法的保護。
(3)生產技術工藝。包括用先進的設備、技術進行生產,改進原有的生產工藝,采用新的選材方法,從天然藥物中提取有效物質,使用特殊的制作方法等。[9]生產技術工藝可以申請專利保護,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適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10]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17條的規定,除臨床用藥緊缺的中藥保護品種經合法程序可仿制外,被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由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的企業生產,換言之,該中藥品種的生產技術工藝只能有獲得批準的企業獨占實施。
(四)權利期限
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它表明了這種權利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適用。[11]因此各國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規定了長短不一的保護期。中藥品種保護權與知識產權一樣,都具有時間性。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中藥品種保護權的保護期限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對一級中藥品種的保護期限,即其權利人享有為30年、20年、10年的專有生產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準的保護期;第二類是對二級中藥品種的保護期限,即其權利人享有7年的專有生產權,在保護期屆滿后可延長7年。中藥品種保護期限屆滿后,中藥品種保護權就自行消滅,中藥品種即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為人們所共同使用。因此,在權利期限上,中藥品種保護權與知識產權一樣具有時間性。
(五)權利獲得的條件
新穎的知識產權,其新穎性主要表現在權利獲得的條件與一般的知識產權有所區別。在知識產權體系中與中藥品種保護權較為相近的是專利權,但獲得專利權必須符合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中藥品種保護權不要求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具有專利三性。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3條、第5條的規定,只要中藥品種質量穩定、療效確切、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或列入省級藥品標準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即可成為《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保護對象。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6條、第7條的規定,中藥品種保護權的獲得條件是:一級保護中藥品種,須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或是相當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制成品;或是用于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的中藥品種。二級保護中藥品種,須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或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或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及特殊制劑。[12]雖然中藥品種保護權在權利獲得條件上與一般的專利權權利獲得條件有所區別,但這絕不會影響到其知識產權的性質屬性。筆者認為應將此視為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是對原有體系的突破。只要符合知識產權基本構成要件的內容,都應將其納入知識產權體系,用知識產權制度對該權利給予更全面的保護。
知識產權體系是一個具有開放性的法律體系,其一直處于不斷的自我突破與完善之中,許多權利因此逐漸納入了知識產權的體系之中。當著作權剛出現在知識產權體系時,相當部分人擔心它會造成思想的壟斷,然而事實證明它不但沒有造成思想壟斷,相反,通過保護作者以及作品的權利,激發人們創作的熱情,使人類世界的思想領域得到了豐富。所以,筆者相信將中藥品種保護權納入知識產權體系內不但不會沖擊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相反會使知識產權體系得到豐富,同時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混亂的尷尬現象也會有積極的影響。
注:
[1] 周冕.論中藥品種保護侵權的民事責任——以一起中藥品種侵權糾紛案為例[J].法律適用.2005(3).
[2] 韋曉云.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兼議中藥品種保護專屬權[J].人民司法.2004(9).
[3] 韋曉云.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兼議中藥品種保護專屬權[J].人民司法.2004(9).
[4] 王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保護中藥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J].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新論[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2頁.
[5]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200年版,第19頁.
[6] 嚴永和.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J].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頁.
[7] 趙冰清,李青熊,銀鷹.湖南少數民族常用中藥調查報告[J].時珍國醫國藥.2003(8).
[8] 湯宗舜.專利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頁.
[9] 莫妮,林立.完善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的若干思考[J].廣西社會科學.2005(12).
[10] 嚴永和.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J].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258頁.
[11]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200年版,第19頁.
[12] 嚴永和.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淑梓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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