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虹 ]——(2002-7-23) / 已閱42408次
法律設置損害賠償的功能不外有三:一為遏制,即通過運用賠償的方式使得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人為其實施的損害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使侵害人在對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過程中,在其財力受到一定的損耗的同時,在心靈上喪失從事損害行為的信心,從而遏制從事違法行為的意念;二為補償,也就是說國家通過公力救助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權利人的相對利益得到補償,從而強調國家對權利的保障;三為社會權益衡量,即國家通過衡量侵權責任設置過程中社會財富和人員間的組合關系達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保護平等地位的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總之,任何法律的制定對必須解決本國的實際問題,調整本國的各種社會關系。因此,在夫妻侵權法律責任體系制定的過程中,需要避免兩種傾向的出現:一方面,以國情出發點,盡可能詳盡地吸收外國和本國歷史上成功的立法經驗和成果,切不可一味地照搬國外成功范例而脫離國情;另一方面,也不必因過分強調中國的傳統文化對婚姻家庭生活的影響,過分強調法律的本土化而一葉障目,不見泰山。最好的方法就是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像其他社會事物或現象一樣,既可以對其做出事實判斷,也可以對其做出價值判斷。”[1]
*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1963-),山東昌邑
[1]參見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參加楊大文主編:《親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參見江平:《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1]此觀點借鑒陶毅先生,參見陶毅:《親屬間人身侵權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載巫昌禎、楊大文主編:《防治家庭暴力》,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1] 劉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頁:7
[姜虹1][1] 劉星:《法律是什么》,37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1]此觀點借鑒陶毅先生,參見陶毅:《親屬間人身侵權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載巫昌禎、楊大文主編:《防治家庭暴力》,473頁,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1]參見江平:《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1]參加楊大文主編:《親屬法》,122~123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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