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9-11-27) / 已閱17897次
首先是應以合法的途徑取得。如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的照片不能作為證據。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權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飯店房間強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權;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惡意傳播造成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
(三)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一種。視聽資料為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提供了直觀的動態的證明手段。由于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因此,它能較準確無誤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可以用來檢驗應證其他證據的真偽,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只要有視聽資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實,或者全部情況弄清楚,從而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它不僅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審判質量,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供了更為有利的證據。
實踐中,當事人應以合法的途徑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權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裝錄像設備;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錄像惡意傳播造成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
(四)證人證言作為證據
證人證言屬于證人證言的一種,也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一種。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廣泛采用的證據形式。因為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等,都不會在真空中進行。他們總會為周圍的人所了解,或知悉,這就為證人提供證言開辟了環境。及時把人們了解的案件情況,調查收集起來,既可借以認定案件事實,又可用來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這里所說的陳述包括口頭陳述,也包括文字陳述。而“第三者”案件中證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為的證人證言一般為文字陳述,鄰居證言作為通奸、姘居行為證據是典型的間接證據,必須有大量證言并配合其他種類的證據才能使用。
四、“第三者”案件證據的取得與運用
在訴訟中,法院承擔審查判斷證據的責任,有時也要在法庭中宣讀、出示證據,甚至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法院進行上述活動并不屬于履行證明活動行為,而是履行審理職責的行為。
證明責任制度是為了解決在審判過程中,當事實出現爭議或者真偽不明時由誰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以及當不能提出證據或者不能提出足夠的證據時由誰承擔敗訴等不利后果而產生的制度。由此確定的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無論在公訴還是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不應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是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職責相矛盾的。因此,不能把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審查判斷證據、在法庭上宣讀出示證據與履行證明責任混為一談。
“第三者。”案件常常是夫妻中一方因另一方與他人有重婚行為或他人同居的行為而此起。一些事實往往較為隱蔽,親屬對當事人的生活較為了解,由當事人舉證方便及時是顯而易見。但是由于當事人本身的素質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實際生活中常有過激行為出現,引起其他侵權案件,如對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造成侵犯。因此運用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很重要。
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確鑿證據維護自己的權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目前尚有爭議。我國法律沒有把隱私權列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僅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沒有將隱私權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但是在司法解釋中,采取了對名譽權時行擴張性解釋的方式,將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其中。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律規定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對這一規定,有人認為只要是未經同意拍下隱私照片,錄下隱私錄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名譽權,甚至是隱私權,屬于不合法行為。但是名譽權是否受到侵犯主要應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中傷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有惡意散播他人的隱私信息行為。如果當事人在自己家拍錄下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同居行為的照片或錄像,并且秘而不宣,只作為出庭時的證據,這種情況不應認為是對名譽權的侵犯。隱私權是否受到侵犯,首先要看是否有隱私權,相關的信息或情報是否構成隱私。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許多證據甚至就擺在面前,比如情書、字條、照片、悔過書等等。實踐中,對公然姘居或情節惡劣的通奸行為,舉證并不是十分困難,書證、物證、加害者的承認、知情人的證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來舉證的手段。既然刑法規定了對破壞軍婚的通奸、姘居犯罪的處罰,舉證就是完全可能的。通常在辦案中,婚姻案件的取證是比較困難的,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大城市有先知先覺的女性已著手進行婚內調查,她們委托律師經過調查得到丈夫的存款證明、股權證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以此做到心中有底,上法庭不慌。一些有錢的當事人委托“捉奸公司”跟蹤,拍攝,以期取得證據。為此,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公安機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對他人非法跟蹤、非法拍攝等,否則,被調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調查公司還須承擔法律擔任。
因此,在“第三者”案件中當一方可能遇到違法行為的侵害時,當事人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證、舉證,以便保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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