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志 ]——(2009-8-28) / 已閱15011次
4.法律方面的問題
關于商標搶注行為,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明文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這就明確了商標注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自然人注冊商標僅需身份證復印機即可,這樣以來,一些自然人成為炒作和搶注商標的“專業戶”。這些“專業戶”注冊商標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賣或轉讓商標從中漁利,嚴重地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2007年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了新的政策,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純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受理。新規定的出臺,限制了自然人注冊商標現象,對企業的產品品牌及企業名稱起到了積極的保護作用。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顯然新規定是與《商標法》相沖突的,仍然會引發新的商標糾紛。
保護措施:
商標搶注現象目前已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那么作為企業或商標所有權人如何應對商標搶注問題?下面列舉幾點建議:
當你的商標被搶注后,首先要認真分析搶注人注冊商標的目的,其次密切關注商標局對搶注商標的初審公告。
(一)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在異議的同時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因為商標異議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你不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將認定在公告之日起準予注冊。
(二)如果被搶注的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成功,在5年內就已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三)構筑起防御性注冊的措施。
由于我們在此之前沒有意識到商標注冊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標被他人搶先申請注冊。但對當前還沒有注冊的知名品牌商標就更應該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宮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開始將“故宮”、“紫禁城”等商標在旅游相關類別進行了注冊申請保護,2006年下半年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還有四川都江堰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斥資200萬元,已對當地旅游品牌資源進行全方位知識產權保護,共注冊“都江堰”、“青城山”、“寶瓶口”883個注冊商標,同時,將注冊的商標許可租賃給企業有償使用,達到了宣傳品牌和增加經濟收益的雙重目的。建議各地政府要有商標注冊的前瞻性,對當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強對自身的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 加強海內外商標市場監測,密切關注國家商標局
頒布的《商標初審公告》。對被搶先注冊的商標要密切關注商標市場的情況,如果搶注人商標注冊后三年內沒有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之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冊此商標。如果被搶注商標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關注商標局的《商標初審公告》,在三個月初審公告期內及時提出異議。
總結:
因此,加強旅游業維權意識,實施自主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每個商標分類都要注冊,使景區名稱占據全部商標,為未來旅游產業鏈的延伸作準備。還可以進行聯合商標注冊,也就是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一個或一個以上與已注冊商標(正商標)近似的商標。注冊聯合商標的目的,相對于正商標而言,是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標被他人偽冒。
所以要保護好自己的旅游資源及品牌,就必須注冊商標,只有通過實施商標戰略,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被搶注的厄運,注冊商標是保護旅游品牌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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