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占榮 ]——(2002-6-8) / 已閱43429次
成文法的制定總是伴隨著國家政權。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結束了西藏地區400余年的混亂狀態。但是,如何統治這個少數民族地區成為一個重大問題。為了加強對藏民族地區的控制,元王朝設立宣政院,負責管理西藏地區的事務,并派宣慰使一人進駐西藏,負責征收賦稅,收納貢物,調查戶口,管理驛站等。在對藏區的經濟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戶法、置驛法和茶馬互市法 。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開創性。同時,以少臨眾的蒙古族統治者第一次根據民族標準將全國人分為四個民族等級,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包括北方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等)和南人(南方漢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說,元朝首次公開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開創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滿族對中華法律文明的開創也做出了重大貢獻。首先,創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在內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西藏章程》、《西寧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滿族對其他少數民族從實際出發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則。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開創了我國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這主要體現在中國與英、法、俄、荷、日等國的關系條約方面。雖然歷史上中國各少數民族朝代對中國封建的法制建設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遠,或因統治的時間短暫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滿族為主體的清朝法制,從關外一隅,發展到整個中國,史料詳備,脈絡清晰,是研究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隨著孫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華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華法律文明開始了艱難的近代化歷程,各民族都為這一偉大的歷史進程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建立了自己政權的民族,還是沒有建立自己政權的民族,無論是建立了局部政權的民族,還是建立了統一的全國性政權的民族,他們的法律文明都是中華法律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具體的歷史過程看,少數民族政權的建立使得皇權統治延綿不絕,也使得包括中華法律文明在內的中國政治歷史文化傳統得以維系和傳承。而且,從歷史上看,我國的任何一個民族都不是“鐵板一塊”,他們在“族體上相互吸納”,使得各民族之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個民族所創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說是中華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產物。
總之,從中華法律文明起源看,無論是其習慣、習慣法,還是國家制定法和具體的法律制度,都是歷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結晶,共同創造的結果。
① 參見《各民族共創中華》叢書,韓效文,楊建新主編。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參見《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費孝通。載《北京大學學報》,1989年第一期第1-19頁。
③ 《中國法制史》,曾代偉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緒論部分第9頁。
④ 《中國法制史》,郭建,姚榮濤,王志強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緒論部分第3頁。
⑤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武樹臣等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頁。
⑥參見《法理學》,劉金國,張貴成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頁。
①參見《中國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曉林主編,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頁。
② 《中國古代史的傳說時代》(增訂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頁。
③參見《中國法制史文明的演進》,張晉藩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頁。
④ 同上。
⑤《說文解字》,許慎著, 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頁。
⑥ 《論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頁。
⑦ 參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武樹臣等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頁。
⑧參見《中國法制史文明的演進》,張晉藩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頁。
① 同上第21頁。
② 《易·系辭》
③ 《淮南子·汜論訓》
④ 據《后漢書·東夷傳》載,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
①參見《中國法制史文明的演進》,張晉藩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頁。
② 同上,第34頁。“惟殷先人,有冊有典”見《尚書·多方》。
③ 同上。“刑名從商”見《荀子·正名》。
④ 《左傳》昭公六年。
⑤ 《尚書·費誓》。
⑥ 參見《中國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劉澤華主編,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頁。
⑦參見《中國法制史文明的演進》,張晉藩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頁。
① 例如:《國語·周語》載:“犯王命者必誅”。《周禮》載:“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尚書·費誓》云:“竊牛馬,誘臣妾,汝則有常刑”。《尚書·呂刑》載:“五過之庇,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克審之”。《周禮·秋官·爭戮》載:“凡殺其親者,焚之”等等都說明了這一點。
② 《說文解字》。
③ 《商君書·畫策》。
④ 《尚書·甘誓》。
⑤ 《論語·為政》。
⑥ 轉引自《中國奴隸社會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國全史》第1卷《中國遠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曉林主編,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頁。
⑧ 《左傳》載:“紂克東夷而隕其身。”《竹書紀年》載:“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荊降”《周易·未濟》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變》,王冠英,《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禮記》。
③ 《尚書·大傳》。
④ 參見《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韓國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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