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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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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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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新解》(1991),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 《競爭法概要》(1993),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 ■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風險與防范對策》(載于1999年衡陽師專學報) ■ 《論刑法的基本原則》(載于1999年衡陽師專學報) ■ 《淺論保密協議的簽訂、履行與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載于2005年《星辰律師》第二期 ■ 《論侵權補充責任》,載于2006《星辰律師》第三期 ■ 《企業重組兼并收購律師實務》(1999),部分省市律師業務交流會發表 ■ 《樓宇買賣與按揭貸款法律實務》(2000)部分省市律師業務交流會發表 ■ 《刑法新罪名研究》(2001)全省律師刑事辯護業務交流會發表 ■ 《商標法、專利法新內容概要》(2002)部分省市律師業務交流會發表 ■ 《破產清算中的法律問題》(2002)部分省市律師業務研討會發表 ■ 《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補充責任》,發表于2006年《星辰律師》第3 期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實務探索》,發表于2007年八方論壇 ■ 為何被告人已供述其在搶劫中持刀直接刺中被害人致命部位致人死亡卻被終審法院改判為“死緩”? ――兼談“審慎原則”在死刑案件裁判中的運用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 一、基本案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燕敏、王昭國與趙輝(另案處理)預謀搶劫。2005年10月30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王昭國駕駛紅色“三鑫”摩托車,搭載著黃燕敏和趙輝,竄到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新沙路天橋底的107國道旁,見潘為棟、黃兵夫婦在橋下候車,即駕車沖過去,黃燕敏和趙輝跳下車,持刀搶劫潘為棟,遭到反抗,黃遂持刀將潘為棟胸部及右大腿刺傷,趙輝搶得潘為棟諾基亞手機1部,后乘坐王昭國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潘為棟受傷后因被刺破右肺靜脈致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2005年11月4日,黃燕敏、王昭國被巡邏的保安員抓獲;繳獲作案用的摩托車及彈簧刀。一審判決認為,黃燕敏、王昭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參與了預謀,并按事前的分工積極實施搶劫行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一審判決黃燕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昭國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 二、黃燕敏上訴稱:同案被告人王昭國雖然只負責開車,但他和趙輝都要聽王昭國的,他說搶誰就搶誰。我和趙輝都是從犯。案發時,我并沒有傷害被害人之意,由于被害人強烈反抗無意中傷了對方,而且當時我和趙輝都有拿刀,到底是誰砍中被害人并不清楚,事后兩人的刀上都有血跡。而一審判決卻將責任全部讓我承擔不合實際。 三、本律師二審辯護意見。本律師作為黃燕敏的二審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之死是上訴人黃燕敏和在逃的趙輝共同行兇所致,原審判決認定為黃燕敏一人持刀直接所為,證據不足。雖然黃燕敏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及一審開庭時的供述,均供稱是其用彈簧刀刺了被害人的上半身,被繳獲的彈簧刀長約20厘米,單刃帶尖。法醫鑒定:潘為棟受傷后因被單刃銳器刺破右肺靜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審判決也據此認定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黃燕敏行為直接所致。但二審開庭時,黃燕敏翻供稱其帶的是單刃砍刀,同案人趙輝(在逃)帶的是彈簧刀,且兩人均有動手砍、刺被害人。同案被告人王昭國不能證明黃燕敏用什么刀刺被害人,而同案人趙輝亦帶刀參與了作案,因此完全不能排除趙輝用刀刺被害人致命處-右胸部的可能性存在。2、黃燕敏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人糾集、唆使、聽人安排的地位,在本案中的地位次于王昭國和黃輝。3、被害人之死,是黃燕敏始料不及的,他在搶劫過程中持刀傷人是其過失造成,而非故意實施。4、他是初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黃燕敏死刑,量刑畸重,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堅持的“證據裁判原則”即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建議法院遵循慎刑原則,按照我國“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少殺、慎殺”和 “寬嚴相濟,寬嚴有據,寬嚴適度”的刑事政策,撤銷一審判決對對黃燕敏的量刑,依法改判,從輕處罰,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此意見得到了終審判決的采信。 四、二審裁判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刑二終字第559號刑事判決雖然認為“黃燕敏參與了預謀,在搶劫中積極主動,并用刀捅刺被害人,對被害人死亡負有主要責任”。但同時表示“對上訴人黃燕敏及其辯護人提出致被害人死亡是黃燕敏和趙輝共同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還稱“鑒于黃在二審開庭時翻供,同案人趙輝亦帶刀參與了作案,不能完全排除趙輝用刀刺被害人的行為,且檢察機關也建議遵循慎刑原則處罰”。基于以上理由,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對黃燕敏的定罪和對王昭國的定罪量刑,但撤銷了一審判決對黃燕敏的量刑,改判黃燕敏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五、何謂死刑裁量中的“審慎原則”?“審慎原則”是我國審判機關在死刑裁量上,應當遵循的原則要求之一,其內涵就是“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辦理死刑案件,必須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嚴謹審慎,既要保證根據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又要保證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做到“少殺、慎殺”。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寬嚴相濟這個度,要做到寬嚴并用,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是我國“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刑事方針的精髓。死刑的適用關乎于人的生死存亡,人死不能復生,因此對死刑的裁量必須慎之又慎,否則就會鑄成永遠無法挽回的大錯。在貫徹死刑適用審慎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罪行極其嚴重的事實必須清楚,相關證據必須確鑿;其二,必須慎重查清犯罪人是否屬于不能適用死刑的人;其三,當案件承辦人對犯罪是否屬于罪行極其嚴重,是否屬于可殺可不殺,是否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等方面有不同意見時,便不應判處死刑,或不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其四,處理死刑案件要嚴格遵守有關的刑事訴訟秩序,在各個訴訟環節都要層層把關,以杜絕冤案、錯案的發生。現行《刑法》第48條對于死刑適用對象做了實質性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只適用于”是立法對適用死刑作限制性的特指,其指向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其中的“罪行極其嚴重”就是1979年刑法第43條所謂的“罪大惡極”。這里指的是,“不僅要客觀上的‘罪大’,而且要主觀上的‘惡極’,二者缺一不可。” 1、200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會議上說: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寬嚴相濟這個度。要做到寬嚴并用,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民法院要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認真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方針,做到定罪準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和社會評判的“鐵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會關注的案件,越是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越是要特別注意辦案細節,努力使案件的審理工作滴水不漏,無懈可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法發〔2007〕11號)中有關“辦理死刑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要求”之一就是“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國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辦理死刑案件,必須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嚴謹審慎,既要保證根據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又要保證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做到少殺、慎殺.”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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