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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秀進律師撰寫的文章《也談商標代理業的規范和發展》被《中華商標》雜志2004年第11期收錄。 附全文如下: 也談商標代理業的規范和發展 葉秀進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下發了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行政審批。至此商標代理業全面放開,商標代理機構的登記注冊手續在我國部分省市也逐漸變得較為簡便。 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行政審批前,我國有商標代理機構151家。取消行政審批后的約一年半時間,截止2004年9月30日,我國商標代理機構數量達1357家,約是取消行政審批前的9倍。 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我國商標代理機構數量發展之快確實令人驚訝,但也應當在意料之中。一是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和加入WTO的影響,中國廣大企業、經濟實體和消費者品牌意識逐步增強。商標注冊申請量更是迅猛發展。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2003年為452,095件,2004年上半年約為26.8萬件,從1999年至2004年年增長幅度均超過20;二是1998年以前,由于我國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行業分割、市場壟斷”,絕大部分商標代理機構都是隸屬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他們長期依托其得天獨厚的先天優勢和積累的原始客戶,為自己贏得了較為可觀的經濟收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取消行政審批后,我國商標代理機構數量迅猛發展。但我們要看到,在國務院下文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行政審批后,仍有許多不和諧的因素。一是部分省份以種種理由限制商標代理業的發展,以市場容量有限、提高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等理由拒絕擬新設商標代理機構的登記注冊。對他們不太熟悉的人投資設立商標代理機構的合法請求,以“暫緩登記注冊”等理由拒絕為其辦理登記注冊,另一方面卻在為極少數人辦理登記注冊。這里面究竟有多少秘密讓人無法讀懂。“就怕沒有條件”。二是個別省份在相當長時間對新設商標代理機構持觀望態度,遲遲不開展新設商標代理機構的登記注冊工作。三是在部分律師事務所請求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問題上,一直未能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商標局作出的85號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的一審判決,從司法上認可并保護了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權利。但從根本上、體制上找到一個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切實可行的方案仍有待時日。 當然,在短短的一年半時間內,商標代理機構的迅猛發展也的確給商標代理業帶來了許多新問題。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4年7月29日《商標代理亟需強化監管力度》、新華日報 2004年8月31日《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要警惕“皮包中介”坑騙》、海峽都市報 2004年9月3日《商標事務所經營有待規范》、信息時報 2004年9月9日《商標代理行業遭遇監管真空》等文章對目前商標代理行業出現的新問題作了闡述,對商標代理業的現狀和未來表示出擔憂,并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 商標代理業出現的新問題主要表現在:1、新設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一些沒有文化基礎和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商標代理服務,影響了商標代理質量,損害了商標申請人的權益。由于代理質量無法保證,商標注冊機關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很大影響,咨詢量及退文量的增加,導致商標注冊周期的延長,直接損害企業的利益。2、商標代理機構競爭加劇,惡性壓價擾亂了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部分代理機構包括一些老代理機構大打價格戰,將商標代理費壓至很低的水平,已經影響到了商標代理業的持續健康發展。3、各種欺詐手段層出不窮。收費不辦事、虛假承諾等行為嚴重損害了當事人利益和商標代理行業的聲譽。 的確,除當初政府投資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在資金、設備、人員方面有較好配置外,許多私人合伙制、有限責任公司制的商標代理機構在創業之初都同樣面臨著資金、人員短缺的狀況,但他們通過自己艱苦卓越的努力,至今不少也做大做強,許多絲毫不比政府改制的做得差。其中不乏商標代理行業中的姣姣者。世界上許多大型私有企業在創業之初同樣狀況極為艱難。 以當初政府投資設立并占盡“天時”、“地利”經過多年發展的商標代理機構與現在個人投資的商標代理機構相比,后者的確顯得分外“寒傖”,但這種比較是不公平的。 面對我國商標代理業出現的種種問題,我們去抱怨、指責甚至攻擊都是不可取的。 一方面,“市場經濟不相信眼淚”。國家既然決策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的行政審批,交給市場去選擇,去優勝劣汰。我們有理由相信,經過若干多年市場運行,一個健康成熟有專業化水準的商標代理服務業一定會出現的。最終收益的仍然是廣大消費者,他們可以享受到以更合理的價格去接受更專業化的服務。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許多行業將對外開放,法律服務業(含商標代理業)也會逐步開放。日前,中央政府與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擴大開放磋商紀要”(CEPA2),規定在放寬原有領域市場準入條件下,向香港新開放8大服務行業,專利代理、商標代理成為其中兩個重要領域。經香港知識產權署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磋商后,商標局同意容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后,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眾所周知,香港和國外許多專業化(含商標代理業)服務機構有著一百余年的發展歷史,外語水平好,專業化服務水準較高,尤以在對外合作國際事務處理方面經驗極為豐富。而內地服務市場對其開放,對我國類似服務機構的沖擊和壓力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在目前狀況下,我國商標代理服務業面臨內部存在的諸多問題和外資專業服務機構即將進入我國市場的巨大挑戰,我們究竟可以有何作為呢? 首先,充分發揮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在商標代理業的積極作用。 一、通過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商標代理行業規范,依靠制度管理商標代理行為。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組織,充分發揮商標代理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指導和管理作用; 二、通過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操守教育; 三、通過代理行業組織組織商標代理機構對外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國商標代理機構在國際舞臺的形象。 其次,加強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商標代理管理中的作用,對違法的商標代理機構給予行政處罰,吊銷其經營資格直至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 一、建立一個暢通的投訴舉報機制,對欺詐行為和惡意損害商標委托人利 益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有一套立案查處制度,查處違法經營的商標代理機構; 二、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種種不合法執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如未經批準隨意亂設分支機構、無照經營行為、違法宣傳行為等; 三、凈化商標代理服務市場。對未取得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認可的組織、機構的違法代理商標等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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