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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書 尊敬的執行法官: 我是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一位專職律師,中途接受石家莊商標印刷廠委托,擔任其執行階段的代理人。經向貴院及當事人了解案情,得知該案已于2002年1月開始執行,但至今仍未執行完畢,原因是被執行人石家莊輔仁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輔仁公司)已歇業,財產已不知去向。原公司股東又重新注冊了一個新公司,即河北輔仁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輔仁公司)。經仔細查閱卷宗,研究相關法律,本律師認為有必要追加下列當事人為被執行人: 1、追加石家莊輔仁公司股東梁頌、薛元志、趙淑云為被執行人; 2、追加河北輔仁公司為被執行人; 3、追加執行河北輔仁公司在河北商貿有限公司投資款26萬元為被執行對象。 事 實 與 理 由 石家莊輔仁公司是由梁頌、薛元志、趙淑云三位股東于1995年投資設立,梁頌為董事長。 2000年7月20日,石家莊商標印刷廠(即本案申請執行人)與石家莊輔仁公司因印刷合同糾紛一案,起訴至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該案經一、二審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石家莊輔仁公司給付石家莊市商標印刷廠434073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 但當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卻發現石家莊輔仁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財產不知去向。經多次查詢,發現原石家莊輔仁公司股東梁頌、薛元志、趙淑云又重新注冊了一個新公司,名稱為河北輔仁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輔仁公司),且該公司又出資26萬元組建了河北天洋商貿有限公司。 本律師認為:河北輔仁公司是梁頌等人所設立的繼石家莊輔仁公司之后的公司。石家莊輔仁公司在將大量的財物轉移后,使其虛設,至今不予注銷,實質是逃避債務,最終達到賴帳的目的。因此特建議追加下列單位和個人為被執行人。 一、追加石家莊輔仁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梁頌、薛元志、趙淑云為被執行人的理由。 梁頌、薛元志、趙淑云為石家莊輔仁公司的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梁頌、薛元志、趙淑云身為清算組成員,應當在石家莊輔仁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及時進行公司財產清算,清理債務,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不受侵犯。但其卻不但不及時清理債務,還將公司的財產非法轉移,導致貴院無法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依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企業法》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庭審精要)中<關于企業歇業、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中指出:“當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判決限定的時間內不盡清算責任,或在企業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長時間內不清理企業,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的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清算主體應當承擔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 二、追加河北輔仁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理由。 河北輔仁公司是繼石家莊輔仁公司歇業之后,設立的同種性質的公司,都是以文化用品為經營范圍,且實際股東仍為梁頌、薛元志、趙淑云三人,梁頌仍為董事長。石家莊輔仁公司歇業后,梁頌等人非法將其財產轉移(見長安區法院對梁頌2000年7月27日的調查筆錄),留下一空殼公司讓法院執行。從這里可以明顯看出,這兩個公司表面上是獨立的,實際上巳結為一體,梁頌等人之所以后來又設立一個新公司,又擔任新公司的董事長,很明顯就是利用公司法人的獨立責任制度,一旦發現可能要承擔責任時,就將財產轉移到新公司,然后以沒有財產償還、其他公司又具有法人資格為由逃避債務,這種兩個公司,一個法定代表人,卻逃避了法律上的連帶債務。這是典型濫用法人制度逃避債務的行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有關未按法定程序對企業進行清算而擅自處分企業財產,致使部分債權人的利益未得到保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由擅自處分破產企業財產或接受該企業財產的單位負責在債權人如果參加破產清償可以得到的份額內進行清償” 這種利用公司法人獨立承擔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應當不予保護,因此,請求貴院依法追加河北輔仁公司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執行河北輔仁公司在河北天洋商貿有限公司投資款26萬元為被執行標的。 2001年1月3日,河北輔仁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利用公司利潤26萬元對外投資參股與丁民(原石家莊輔仁公司、河北輔仁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石家莊輔仁公司非法轉移財產行為人之一)組建成河北天洋商貿有限公司。這可能又是一例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制度逃避債務的行為。為防止河北輔仁公司再次非法轉移資產,因此,請求貴院依法執行河北輔仁公司在河北天洋商貿有限公司投資款26萬元為執行標的。 四、請求貴院依職權將案卷移交給司法部門,追究梁頌等人的刑事責任。 2000年6月6日,也就是石家莊商標印刷廠起訴石家莊輔仁公司前一個月,梁頌等人將公司資產3,681,000元非法轉移到丁民帳戶上,這明顯屬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因此,應根據《民法通則》第49條(三)、(四)款,公司法第214條,及《刑法》271條,追究其職務侵占罪之刑事責任。 石家莊輔仁公司注冊時,提交的工商銀行石正辦支行資信證明日期為1995年10月12日,而三股東于95年10月17日才進帳50萬注冊資金到該支行。按照公司法規定,應該先進帳50萬資金到銀行,銀行才出具資信證明,這明顯是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因此,應根據《公司法》第206條,《刑法》第158條規定,依法追究其虛報注冊資本罪之刑事責任。 綜上,梁頌等人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為此,敬請貴院依職權將案卷移交給司法部門,追究梁頌等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是本律師意見,敬請執行庭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采納,盡快追加被執行人的相關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 律 師:張 慶 月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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