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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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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承包期內發生醫療糾紛,應由誰承擔責任? 2002年3月28日,家住黃驊市齊家務鄉高莊子村的王金成因患左腿股骨頭壞死癥到黃驊當地的一家醫院就診,當時的醫生建議王金成作假體置換手術,并稱做了手術后,王金成就可以從事正常的生產勞動,王金成同意了院方的建議,于當月作了置換手術,而術后王金成期待的好轉沒有出現,相反,王金成覺得左腿疼痛難忍,并且病情加劇,經與院方交涉,醫院于2002年10月19日又為王金成做了二次手術,將假體取了出來,這樣,王金成的左腿功能完全喪失,王金成找到醫院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院拒絕配合,不提供病歷,并稱,王金成所患的股骨頭壞殆是無法治愈的病菌,現在的結果是正常的,這不是醫療事故,不是院方的舉證范圍.,院方是無責范圍,如果要賠償,也應由王寶廷承擔責任,因為是他承包的醫院,在王寶廷 承包期間所發生的事故應當由他負責.無奈,王金成只好將醫院訴到法院,要求醫院賠償他的醫療費損失6200元,并賠償后續治療費4萬元,在訴訟中,醫院申請將王寶廷追加為被告,王寶廷參加了訴訟后即表示:“我們給原告王金成作假體置換手術沒有成功,應雙方共擔風險,股骨頭壞死是難以治愈的疾病,我們沒有責任并且我同意做鑒定,交納了鑒定費,而醫院責不配合,至使鑒定不能進行。我在承包期內使用的是醫院的名字和所有手續,所以要承擔責任也應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醫院在承包期內發生糾紛,責任應由誰承擔? 答案,應由醫院承擔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由醫院賠償原告王金成醫療費等5700多元,后續治療費4萬元。王寶廷不承擔責任。訴訟費4344元由醫院承擔。 點評:本案是一起發生在醫院承包期內的醫療糾紛,在承包期內,由王寶廷實際經營,但是對外是以醫院的名義經營,因此,王寶廷的行為后果就應由醫院承擔,醫院在承擔完責任后,如果認為是王寶廷的責任,可以向王寶廷追償。本案有一個特點就是醫院不論是在訴訟中還是在醫學會鑒定的過程中,都不提供病歷等相關材料,至使鑒定不能進行,那么這樣,醫院就不會承擔責任了嗎?根據我國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第四條第八款,醫院在醫療事故發生后在舉證責任方面承擔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王金成只要舉出存在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就可以了,由院方承擔舉證證明不薦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而本案中,院方一直是消及對待訴訟,法院就可以依據這一舉證責任的規定,推定醫院承擔構成醫療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王金成還可以提出傷殘賠償金等其他賠償項目,但是因為在訴訟中他沒有申請傷殘鑒定,因此法院只能據他訴請的內容進行判決,王金成還可以通過再次提起訴訟的方式,進一步保護自己的權益。 做為律師的目的,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和服務是基本要求,因此,不論是否有效益,我都會全力以付,為當事人解答問題和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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