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5號)(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2025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有關要求,我局編制了《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日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
二、中央主管部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三、實施機關: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五、子項: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省級權限)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設區的市級權限)
3.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縣級權限)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省級權限)
【000164229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000164229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省級權限)【000164229001】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省級權限)新辦【00016422900101】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省級權限)延續【00016422900102】
4.設定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5.實施依據《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監管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7.實施機關:省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8.審批層級:省級
9.行使層級:省級/直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省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古樹名木移植審批
15.要素統一情況:部分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涉及最高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
(2)建設項目選址已通過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4)編制的移植和養護方案科學合理、要素齊全。
(5)征得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無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執法。應用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手段,由被動發現轉為主動發現,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發揮部門協作機制和林長制“一長兩員”作用,形成國家、省、市、縣多級工作合力。通過通報函告、掛牌督辦、警示約談、媒體曝光等多種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體責任,推動查處整改違法問題。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3)加強信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4)加強“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數據歸集應用。
(5)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相關監管責任,加強屬地監管和檢查。
(6)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7)移出地、移入地縣級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在移植完成后,及時更新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臺中的數據。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新辦
①古樹名木移植申請表。主要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及聯系電話、建設項目名稱、生長地點(含坐標)、日常養護責任人、樹種、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等內容。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審定意見。
③建設項目立項有關材料。
④移植和養護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樹名木現狀(生長勢、生長環境、保護現狀等)、移植時間、移植和養護技術方案、養護人員、養護期間巡護計劃等內容。
⑤能夠承擔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養護費用的資金承諾書。
⑥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書(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況說明。由申請單位對古樹名木基本情況、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移植和養護措施等內容在古樹名木生長地進行 5 個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間有異議,請說明處理情況。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延續
①古樹名木移植延續申請(說明延續原因)。
②原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受理
(2)審查(開展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組織聽證)
(3)決定
(4)送達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有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調整,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0 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移出地、移入地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省級林草部門、設區的市級林草部門、縣級林草部門
十五、備注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設區的市級權限)
【000164229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000164229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設區的市級權限)【000164229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 1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設區的市級權限)新 辦【00016422900201】
( 2 ) 古 樹 名 木 移 植 審 批 ( 設 區 的 市 級 權 限 ) 延 續【00016422900202】
4.設定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5.實施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監管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7.實施機關:設區的市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8.審批層級:設區的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隸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設區的市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古樹名木移植審批
15.要素統一情況:部分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涉及最高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涉及最高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
(2)建設項目選址已通過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4)編制的移植和養護方案科學合理、要素齊全。
(5)征得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 14 —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無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執法。應用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手段,由被動發現轉為主動發現,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發揮部門協作機制和林長制“一長兩員”作用,形成國家、省、市、縣多級工作合力。通過通報函告、掛牌督辦、警示約談、媒體曝光等多種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體責任,推動查處整改違法問題。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3)加強信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4)加強“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數據歸集應用。
(5)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相關監管責任,加強屬地監管和檢查。
(6)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7)移出地、移入地縣級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在移植完成后,及時更新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臺中的數據。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新辦
①古樹名木移植申請表。主要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及聯系電話、建設項目名稱、生長地點(含坐標)、日常養護責任人、樹種、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等內容。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審定意見。
③建設項目立項有關材料。
④移植和養護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樹名木現狀(生長勢、生長環境、保護現狀等)、移植時間、移植和養護技術方案、養護人員、養護期間巡護計劃等內容。
⑤能夠承擔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養護費用的資金承諾書。
⑥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書(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況說明。由申請單位對古樹名木基本情況、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移植和養護措施等內容在古樹名木生長地進行 5 個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間有異議,請說明處理情況。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延續
①古樹名木移植延續申請(說明延續原因)。
②原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受理
(2)審查(開展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組織聽證)
(3)決定
(4)送達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 18 —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有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調整,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0 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移出地、移入地。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設區的市級林草部門、縣級林草部門
十五、備注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縣級權限)
【000164229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000164229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縣級權限)【000164229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縣級權限)新辦【00016422900301】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縣級權限)延續【00016422900302】
4.設定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5.實施依據《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監管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7.實施機關:縣級政府(由林草部門承辦)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古樹名木移植審批
15.要素統一情況:部分要素全國統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建設項目選址已通過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4)編制的移植和養護方案科學合理、要素齊全。
(5)征得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無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加強執法。應用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手段,由被動發現轉為主動發現,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發揮部門協作機制和林長制“一長兩員”作用,形成國家、省、市、縣多級工作合力。通過通報函告、掛牌督辦、警示約談、媒體曝光等多種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體責任,推動查處整改違法問題。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3)加強信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4)加強“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數據歸集應用。
(5)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相關監管責任,加強屬地監管和檢查。
(6)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7)移出地、移入地縣級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在移植完成后,及時更新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臺中的數據。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古樹名木移植審批新辦
①古樹名木移植申請表。主要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及聯系電話、建設項目名稱、生長地點(含坐標)、日常養護責任人、樹種、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等內容。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審定意見。
③建設項目立項有關材料。
④移植和養護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樹名木現狀(生長勢、生長環境、保護現狀等)、移植時間、移植— 26 —和養護技術方案、養護人員、養護期間巡護計劃等內容。
⑤能夠承擔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養護費用的資金承諾書。
⑥古樹名木權屬單位(個人)同意書(涉及權屬為集體或個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況說明。由申請單位對古樹名木基本情況、移植理由、擬移植的地點(含坐標)、移植和養護措施等內容在古樹名木生長地進行 5 個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間有異議,請說明處理情況。
(2)古樹名木移植審批延續
①古樹名木移植延續申請(說明延續原因)。
②原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2)《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 5 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受理
(2)審查(開展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組織聽證)
(3)決定
(4)送達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 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 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古樹名木移植行政許可決定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有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調整,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0 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移出地、移入地。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林草部門
十五、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