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關于英僑柏利穩遺產處理問題批復暨卷一宗。我們的意見:英僑柏利穩遺產在秦皇島市人民法院公告繼承期限內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請繼承,雖未提出證件,似應由秦皇島市人民法院通告克拉克限期補提證件,如逾期提不出證件,再予處理,以避免被動。
此復
附:外交部關于外僑繼承中國人遺產(不動產)的請示函 1954年11月11日 發辦亞(54)字第2893/6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部接哈爾濱外事處報告,請示關于外僑繼承中國人遺產(不動產)問題的處理辦法。現將原報告抄致你院,請提出處理意見函復我部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