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
199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035號傳真《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可以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該罪。
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