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張耕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張耕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張耕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張耕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接受張耕辭去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