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法律委員會建議,這次大會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作出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并起草了決定(草案),規定: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主席團常務主席審議同意將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草案)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