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人事部辦公廳、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人事部辦公廳、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人事部辦公廳、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人事部辦公廳、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查院政治部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人事部辦公廳、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通知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設置了司法會計職務。依據司法會計的專業性質和崗位職責,1988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選用《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并在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前冠以“司法”二字,形成司法會計職務等級。為提高司法會計人員的素質,適應國家關于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要求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已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的實際狀況,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會計人員從今年起納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范圍。 具體考試的政策、辦法、科目按照財政部、人事部〔1992〕財會字第05號《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和第34號《關于印發〈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由于司法會計不實行會計證制度,司法會計人員可持所在人民檢察院的推薦函和本人工作證辦理有關報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