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已決的人犯在執行中保外就醫的期間應否計算在執行期內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已決的人犯在執行中保外就醫的期間應否計算在執行期內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已決的人犯在執行中保外就醫的期間應否計算在執行期內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已決的人犯在執行中保外就醫的期間應否計算在執行期內問題的函
1954年9月11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954年9月3日抄送東法行字第4706號復蘇北建設農場人民法庭轉管理處管理科沈錦初同志函,已收悉。關于已決的人犯在執行期中因病保外就醫的時期,應否計算在執行期內的問題,1954年8月28日經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條已有規定,你們可按此規定執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保外就醫問題的請示報告 東法行字第17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鈞院3月9日法行字第3146號函收悉。關于答復蘇北新人農場管理處管理科沈錦初同志所提幾個問題的初步意見,其中第3點關于保外就醫問題與中央公安部對華東公安部1953年1月12日公積字第4號批復,“已決犯在執行期中,因病保外就醫的時期一般應計算在執行期內;如在保外就醫期間有犯法行為,則可另行處理”內容似有抵觸,轉請示復,以便轉復沈錦初同志。
195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