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號報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關于沒有婚姻關系存在的“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問題,經我們擬具初步意見,報請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號函復同意。認為婚姻法對于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雙方態度異常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
對于這些個別特殊問題,你院并囑所屬法院可多根據實際情況就地加以具體處理。特別是要照顧群眾的影響,一般不需作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