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
199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寧檢發民行字〔1992〕第7號“關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能否派員出席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抗訴案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