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