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對貪污犯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對貪污犯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對貪污犯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對貪污犯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問題的答復
195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
9月2日水法秘(52)字呈悉。關于所問三反運動中對貪污犯判處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問題,答復如下:
凡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者,根據懲治貪污條例對貪污犯可用機關管制或勞役改造辦法,其緩刑期限應視實際需要酌定為二年或一年。緩刑期限滿了后并不等于執行完了,應根據犯罪者在緩刑期間的具體表現是否良好及其程度,酌量不予執行、減刑或仍予執行。
附:山東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關于“大貪污犯孫建國判處十年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判決如何執行的請示 水法秘(52)字
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大眾日報2月3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臨時法庭公審薛昆山等7名大貪污犯判決內容略稱“大貪污犯孫建國判處徒刑十年,緩期執行,以觀后效;大貪污犯王丕業判處五年徒刑,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緩期執行”一句,我們不了解如何執行,“緩期執行”期按徒刑期執行呢?還是兩年呢?或根據犯罪者具體情況靈活規定呢?在執行緩刑期間是管押還是工作呢?在執行緩期滿了后,根據情況另行改判?還是等于執行完了呢?我們經過研究弄不明白,特請示,請予復示為盼。
195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