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關于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發〔202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疾控局:
為進一步引導醫療機構聚焦主責主業,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名稱管理,便捷患者看病就醫,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門診命名基本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有關要求,科學合理設置門診并規范提供門診診療服務,確保門診診療服務項目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的醫療機構級別類別、診療科目及所承擔的功能和任務相適應。醫療機構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范、清晰準確的原則進行門診命名。原則上,門診名稱應當與診療科目相匹配,可在一級診療科目基礎上,依據二級診療科目進行細化,如“內科門診”“外科門診”“心血管內科門診”“神經外科門診”等。不得使用模糊、籠統或容易混淆的名稱;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使用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暗示療效的名稱。
中醫科室門診命名應當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規范中醫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醫醫院設置的專病門診應以疾病、癥狀命名,符合中醫理論、科學規范、簡短準確,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度,從易于理解的角度出發,使用較為通俗易懂的名稱,如“心悸門診”、“失眠門診”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實際的用語,不得采用誤導患者的用語。
二、規范特色門診命名
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專科特色和技術優勢設置特色門診。特色門診名稱應當真實、準確、簡潔、清晰地反映專科特色和診療范圍,可使用疾病和癥狀名稱進行命名,如“糖尿病(特色)門診”“兒童生長發育(特色)門診”“健康體重管理門診”等。不得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標新立異、容易引發社會焦慮和爭議的名稱。
三、規范多學科聯合門診命名
醫療機構可聚焦疑難危重患者診療服務需求,設置多學科聯合門診,為患者提供多學科聯合診療(MDT)服務。多學科聯合門診名稱應當充分體現牽頭專科特色,后綴“聯合門診”或“MDT門診”進行命名,如“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聯合門診”,或者使用重大疾病名稱后綴“多學科聯合(MDT)門診”命名,如“胃癌多學科聯合(MDT)門診”。
四、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
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機構門診設置與命名情況,對門診設置與命名不規范問題立行立改。同時,調整門診標牌、引導標識,優化門診管理流程,并為患者提供導診服務,提升患者就診體驗。要通過官方網站、公眾號等多種途徑發布門診信息,方便患者看病就醫。
五、加強門診名稱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含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對門診設置與命名不規范問題進行整改。對因不規范命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將醫療機構門診規范命名納入醫療機構評審、校驗統籌推進。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