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0號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孔凡萍
2024年10月1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進行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輔助性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三)協助治安巡邏、值守;
“(四)協助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于兩人。”
二、將第八條中“可以從事下列工作”修改為“可以從事下列輔助性工作”。
第五項修改為:“(五)協助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留置場所等的日常勤務”。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輔助性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研判、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影視制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四、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網絡偵察、反恐怖等工作”。
第四項修改為:“(四)開展案件調查取證或者執行刑事、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項修改為:“(六)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輔警額度,編制招聘計劃,招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下列人員:
“(一)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見義勇為模范;
“(四)人民警察類高等學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六)符合國家和省規定優先錄用情形的其他人員。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人員,可以定向錄用為輔警。”
七、將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參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三)有吸毒、賣淫嫖娼、賭博違法行為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
“(五)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
“(六)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警務輔助勞動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七)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八)國家和省規定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招聘輔警,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約定勞動期限和試用期。”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輔警的層級是確定輔警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晉升條件和規定程序確定和晉升。”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日常公用經費、工會經費以及招聘、教育訓練、裝備、服裝、表彰獎勵、保險、住房公積金、撫恤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公安機關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薪酬標準參照威海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核定,并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人民警察及公安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輔警在協助從事與現場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過程中,應當佩戴執法記錄儀,并全程錄音錄像;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協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勤務器具。”
十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