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5年7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公布 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相關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2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2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修改的2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2.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
附件1
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一、對《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屬于階段性工作的,應當載明有效期,有效期為1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3年。”
2.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5.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起草單位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研究討論后,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的意見。”
6.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意見。”
7.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范性文件未規定有效期的,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超過5年;首次評估應當自施行之日起5年內完成。”
8.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備案,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對擬繼續執行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再標注有效期。
“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一般不再繼續執行。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擬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應當予以公布并備案。”
9.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經評估認為應當繼續執行的,起草或者實施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延期申請、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核意見。
“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認為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已經調整的,可以要求起草或者實施單位提供相關依據或者進行補充說明;認為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規定相抵觸、不宜繼續執行的,可以提出不予延期的建議;認為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建議。”
二、對《青島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五條、第三十條。
此外,對上述市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附件2
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
一、《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根據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6月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二、《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3年11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