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對《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2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1—2019)進行修訂,形成《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第1號修改單)》。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7月22日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2號修改單)》(TSG Z8002—2022)
一、正文修改
1. 第3.2條第一款修改為“(1)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不滿 63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第3.6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考試機構按照本規則附件D規定的職責分工和考試組織程序安排檢驗人員考試。
檢驗師、高級檢驗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全國統考。總局推動檢驗員理論考試全國統考工作,省級發證機關應當為參加檢驗員理論考試全國統考積極創造條件,具備條件的應當參加全國統考。
3. 第4.2條修改為“換證申請時,申請人年齡應當不滿63周歲。”
二、附件D修改
1. D1條第一款修改為“(1)總局考試機構應當加強對省級考試機構的工作指導,促進考試機構間的工作交流,組織制定統一實操考試標準。”
2. D2條第二款修改為“(2)全國統考采用統一時間、統一試題、使用機考化系統統一評判。由省級發證機關受理的檢驗員資格考試,參加全國統考的應當在本省轄區設置符合規定條件與需求的考點。”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
(第1號修改單)》(TSG Z8001—2019)
一、正文修改
1.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一)年齡18周歲以上且不滿63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如下內容:
(四)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知識和技能。
持有《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其他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并且滿足表2所列學歷和持證年限要求的申請人,可以申請相應項目和級別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并且免除理論知識閉卷科目的考試。
3. 第十八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持證人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持證項目和級別的無損檢測工作,并且未違反、未涉及本規則第三十四條(六)、(七)、(八)所規定的情況,應當提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一)免考換證,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期間提出換證申請;
(二)考試換證,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至12個月期間提出換證申請;
換證申請時,申請人年齡應當不滿65周歲,并且視力滿足本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4. 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考試機構應當將考試試卷、答題卡和機考記錄、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閱卷記錄、視頻監控影像等資料(電子版或者紙質版)存檔。其中,考試現場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其他檔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5. 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發證機關、考試機構在考試現場以及后續根據舉報、抽查影像資料等線索,發現應試人員存在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按照附件D進行處理。發現考試違紀作弊行為需要撤銷已頒發的《檢測人員證》的,由發證機關按照程序辦理。”
二、增加附件D《應試人員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認定與處理規定》
D1 違紀行為認定與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記入考生誠信記錄:
(1)攜帶通信工具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在考試過程中有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4)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在考場或者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規定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及考試機構提供的資料(含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10)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的;
(11)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D2 作弊行為認定與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記入考生誠信記錄,并且通知其工作單位:
(1)考試中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2)攜帶除考試要求以外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的;
(7)未經監考人員傳、接物品或者相互傳遞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資料獲得考試資格的;
(9)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0)通過監控視頻錄像查看,發現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
(11)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及考試成績的;
(12)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
D3 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并且認定為考試作弊,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及當次后續所有科目的考試,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記入考生誠信記錄,通知其工作單位: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應試人員合法權益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