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三號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本規定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是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機制,聽取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參加社會保險等,并開展勞動保障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網約配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按照規定做好家政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業創新創造,營造關心、尊重、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氛圍。
對工作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完善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處置涉及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投訴、申訴,約談、警示、查處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
第六條 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訴訟與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相銜接的工作制度,與行政機關、工會、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多元化解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工作。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銜接的工作制度。
人民檢察院在履職辦案中,發現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通過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開展法律監督。
第八條 工會幫助和指導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規范建立工會組織,建立健全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等制度,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民主管理。
工會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加強勞動糾紛事前預防和協商解決,對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事項及時溝通、協商。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自應承擔的用工責任,或者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簽訂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專項協議。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個平臺就業的,安排工作任務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承擔其相對應的用工責任。
第十條 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訂立其他書面協議等方式規避訂立勞動合同,減損勞動者權益。
第十一條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訂立書面協議,可以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注冊平臺個人賬戶時或者在執行工作任務前訂立。
第十二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訂立三方書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其受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委托承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職責。
訂立三方書面協議,不改變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個平臺就業。
第十四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防止過度勞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身體健康。
第十五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以及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制定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時,應當聽取工會或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考核辦法、合理設置抽成比例,按時足額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不得設置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考核指標。
鼓勵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建立獎補措施,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工作的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根據情況開展心理疏導。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根據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需要,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相關從業資格證件進行查驗,為其配備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騎行保護裝備等。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教育、應急演練;在突發事件、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語音提示、暫停派單等方式預防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九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主選擇在戶籍地、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鼓勵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或者購買人身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參保范圍。
第二十條 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照社會救助法律法規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機制,暢通線上和線下溝通渠道,及時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進行協商處理。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機制,及時對客戶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甄別惡意投訴,客觀公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有條件的,應當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上門服務、交通工具臨時停放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