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四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1984年4月1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相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第四條 屬于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由省人民政府省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撤職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條 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條 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監察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并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的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三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的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人民檢察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一人代理省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職務。
如果擬決定由不是本級副職的領導人員代理,則應當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其為副職領導人員,再決定由其代理。
決定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之后,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和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后,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名稱改變,但基本職責范圍沒有變動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可以不重新提請任免,但應當由原提請任命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撤銷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職務,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常務委員會注銷,不再提請免職。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其所任職務自然終止,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單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擬任職務的職權或者離職。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提請任命。
第二十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機關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人事任免案送至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逾期送達的,不予提請常務委員會本次會議審議。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須附有擬任職務人選的簡歷、現實表現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等。提請免職的,須附有免職理由。
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對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人事任免案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說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或者采取書面方式說明;人事任免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審議中如發現擬任人選有重大問題或者有爭議的,提請機關應當作出說明。如有重大問題未能說清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歧意見較大的,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該項任命可暫不付表決,交由有關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人事任免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后,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實行逐人表決,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實行分類合并表決;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后進行任職項的表決;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連續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二十九條 擬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之前,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供職發言;通過任命后,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當場頒發任命書。通過任命的其他人員的任命書一周內轉請提請機關代為頒發。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安徽人大網上刊載,同時發文通知提請機關。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工作依照《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省長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
第三十二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等,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