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五號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相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參加新一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以后各次會議不宜參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依照《安徽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其間可以安排其他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天。
第四條 代表聯合提名推薦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時,聯合提名的代表應當填寫《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登記表》,如實介紹候選人情況,說明推薦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候選人。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提名、醞釀候選人的起止時間,從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提名時間開始計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不少于四個小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不少于兩個小時。
提名者在大會主席團確定正式候選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應當填寫《代表撤回提名候選人登記表》,所提候選人不列入候選人名單;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應當將所提候選人列入候選人名單,同時向代表說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愿。
第五條 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員時,不能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只要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就必須進行差額選舉。
第六條 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如果提出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預選可以召開全體代表會議或者以代表團為單位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制預選選票并進行計票。預選會議應當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或者代表團代表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應當以預選時得票多少為序排列。
第七條 被同時提名為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按本人的意見,確定其為某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第八條 換屆選舉時,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掛職的副職領導人員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掛職干部不占當地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職數,只要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即可當選。
第九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辭職,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應當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辭職被接受的,提出辭職的人員方可離職;辭職未被接受的,提出辭職的人員不得離職。
第十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個別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決定任職的總數一般不得超過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半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其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原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的職務未變動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第十二條 對在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罷免要求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