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
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了《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亳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6月30日亳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居民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多元共治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網格,將住宅電梯應急救援體系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住宅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和修理、改造、更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住宅電梯智慧監管平臺,加強住宅電梯安全隱患排查及綜合整治,開展電梯運行監測、故障預警、數據收集、統計分析等,制定住宅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對設計、建設等單位落實住宅電梯選型配置具體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在住宅電梯移交給使用單位前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督促受委托管理住宅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使用單位職責。
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數據資源、消防救援、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安裝住宅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機房、井道、底坑不得滲水漏水;
(二)按照國家、省有關電梯選型配置規定和設計單位設計要求,購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民用建筑隔聲等要求的住宅電梯;
(三)四層以上住宅每單元應當至少設置一臺電梯,十二層以上住宅每單元應當至少設置二臺電梯,并有一臺可容納醫用擔架的電梯;
(四)住宅電梯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網絡信號有效覆蓋,配置應急電源或者安裝斷電自動平層裝置,電梯機房內配置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裝置,電梯轎廂內配置應急照明裝置;
(五)安裝符合規定的電梯運行監測、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住宅電梯智慧監管平臺,視頻監控信息內容的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住宅電梯安裝應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沒有配置空氣調節器、應急電源或者斷電自動平層、運行監測、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的,在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配置。
第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負責,住宅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為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所有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住宅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所有權人及時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七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辦理住宅電梯使用登記和按照規定定期提出住宅電梯檢驗申請、開展電梯自行檢測,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維護保養信息、定期檢驗標志、應急救援標識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四)對住宅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五)保持住宅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對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通話裝置、空氣調節裝置、斷電自動平層裝置、運行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等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確保其正常使用、有效運行;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并確保實時有效應答,住宅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發生困人故障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排除故障、實施救援;
(七)住宅電梯臨時停用的,及時公示停用原因和相關處理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進入住宅電梯的阻止裝置;
(九)住宅電梯轎廂內設置的商業廣告播放的聲音、亮度要適宜,不得遮擋電梯安全相關信息、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住宅電梯非因維護保養、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限制業主乘用或者擅自停用。
現有在用住宅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應當實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有效覆蓋。
第八條 住宅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額定載重量使用住宅電梯;
(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住宅電梯層門、轎廂門,長時間阻擋電梯關門;
(三)拆除、損壞住宅電梯各類標志標識、電梯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使用住宅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其蓄電池、摩托車(輪椅車、小型兒童車除外);
(五)在住宅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煙;
(六)其他危及住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九條 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住宅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實施住宅電梯維護保養,真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
(二)進行現場作業時,持證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一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現住宅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提出處理建議;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電話保持二十四小時實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困人報告或者調度指令后,應當立即派出維護保養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救援,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建成區抵達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不得超過一小時;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住宅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按照規定將檢驗結論或者評估結論在該電梯顯著位置公示:
(一)因故障發生過安全事故;
(二)因故障頻率高或者被多次投訴、影響正常使用;
(三)因受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
(四)整機投入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五)需要進行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同意,住宅電梯投放商業廣告、地下停車場租賃、公共房屋租賃等公共收益,可以優先用于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等支出。鼓勵投保住宅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宅電梯應急備用金,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需要使用應急備用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加強對無物業管理、無維護保養、無維修資金、使用年限達十五年以上住宅電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管理和統籌協調,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安排,多措并舉綜合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第十二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則,滿足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通過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社會投資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為業主多渠道籌集資金提供支持,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十三條 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電梯智慧監管平臺,保證信息真實完整;不得通過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設置密碼等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或者修理、維護保養。
在用住宅電梯經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及時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未對住宅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
(四)未確保住宅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或者未確保緊急報警裝置、通話裝置正常使用的。
第十五條 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的;
(二)維護保養現場持證作業人員少于一人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四)通過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設置密碼等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或者修理、維護保養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