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決議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阜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6月26日阜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消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和智慧消防建設,提高消防科技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承擔轄區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承擔滅火救援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對無人照料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幫助其排查火災隱患。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綜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六條 農村公共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并確定管理、維護單位。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消防建設,鼓勵、支持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應急管理、公安、城鄉建設、教育、文化旅游體育、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以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關信息。
第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聯網設施和傳輸網絡應當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使用、營業期間違規動火作業。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在顯著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并通過圖畫、廣播、視頻等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賓館、商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應當在各樓層的顯著位置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頻警報,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物和場所內禁止住宿: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物;
(二)地下建筑內設置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三)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禁止住宿的其他建筑物和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確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場所內的住宿部分應當設置在靠近門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之間設置符合標準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陽臺不得設置無法從內部開啟的金屬柵欄,以及阻礙人員逃生的招牌、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二條 設置在地上一、二層且使用面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小型經營場所,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滅火器,設置電氣線路保護裝置,根據需要配備繩索、軟梯等逃生器材和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水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第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電器產品和線路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用電安全隱患。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設施、線路定期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線路,加強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車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的增建、改建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標準配套建設電動車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 電動車停放場所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設置單獨的防火分區和警示標識,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充電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鼓勵設置具備火焰識別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禁止電動車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在住宅內充電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電動車日常停放和充電的管理,對違規停放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妨礙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消防救援機構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九條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池為能量來源或者輔助能量來源,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的車輛,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以及低速電動三輪、四輪車,電動汽車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