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5年6月12日六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地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以縣域或者鄉鎮為基礎的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體系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志愿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用地、規模等,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管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現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確實無法改造的,可以根據需要合理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處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分類投放。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激勵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商鋪、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人為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水庫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收運時間、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制度。
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愿服務組織等,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志愿者、居民、村民等擔任分類投放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桶邊值守、巡回檢查,引導居民、村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培訓,提高分類投放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安排分類投放指導員的,可以采用獎補等方式予以引導。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簽訂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置分類收運標志,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分類收運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生活垃圾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按照規定報送;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管理責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向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企業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時間內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實行密閉運輸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