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辦法
咸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辦法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咸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辦法
咸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辦法
(2025年6月18日咸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規范設施設置行為,優化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布局,提升城市景觀風貌與品質,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設置、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是指設置于城市公共空間內用于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戶外招牌設施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臨街設置的與依法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志、指示牌、匾額、鏤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設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工作,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納入城市精細化管理體系,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財政、稅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廣告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規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鼓勵廣告行業協會向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制作從業人員普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標準。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可以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行業協會、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招牌設施的規劃、標準、色調、質量等,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結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體現特色風貌。
第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CJJ/T 149-2021)規定。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采用安全、環保、節能材料,鼓勵使用可循環材料和開展高耗能材料節能提升改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清楚,規范使用計量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十條 設置電子顯示牌(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亮度控制相關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光污染。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設置的;
(二)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支架的;
(三)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五)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六)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七)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八)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筑的;
(九)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十)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戶外招牌設施不應破壞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棟建筑立面上的相鄰招牌的類型、尺寸、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整體協調。
招牌設施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底層有獨立出入口的,可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招牌設施。
較大規模的商業連鎖店、郵政、通信、金融等機構的招牌廣告,可依照其統一風格設置。
第十三條 鼓勵招牌設施內容設計在符合規范標準的前提下進行創新,增強其視覺吸引,凸顯門店特色。
第十四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須經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設置。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材料;
(三)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設計效果圖、設置地點實景圖;
(四)設施所依附的建(構)筑物、場地以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符合設置條件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批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地點、規格、種類和期限等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期限,設計圖和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要求變更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應按照《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要求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由設置人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無需延期或不予批準的,由設置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置,并接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事后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發布廣告設施招標計劃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六十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指定的內容設置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人應當依法依規繳納戶外廣告設置空間使用費。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繳納信息、應征數據等業務信息傳遞稅務部門。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設置期內,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出具檢查報告。安全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應重新進行安全檢測。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對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照明或者電子顯示出現斷亮或者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更新維護。對出現污濁、破損的招牌設施及時進行清洗、更換。
第二十七條 遇大風、大雪、雷雨災害性天氣,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現的各類安全風險。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需要拆除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應及時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未經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招牌設施的,依據《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發布的《咸陽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