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1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4月29日通過,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5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12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南京市重要近現代建筑和近現代建筑風貌區保護條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