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2024年5月29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孔文化的傳承發展,彰顯衢州“南孔圣地”的歷史地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南孔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屬于南孔文化資源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南孔文化,是指南宋初年孔子第四十八世孫、衍圣公孔端友率族人隨宋高宗趙構南渡,后孔氏大宗被南宋朝廷賜居衢州,敕建孔氏家廟,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以衢州為中心、以孔氏南宗家廟為重要載體、以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為代表性儀式,以孔子思想為代表的儒家文化與地方文化相融合的特色文化。
第四條 南孔文化的傳承發展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圍繞忠誠愛國、與時俱進、仁愛為本、經世致用、崇學尚禮、化禮成俗等內容,守正創新、開放包容,促進南孔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負責南孔文化傳承發展中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南孔文化傳承發展以及南孔文化旅游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南孔文化資源中歷史建筑等的傳承發展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負責南孔文化資源普查、整理、名錄管理以及南孔文化研究、傳播、交流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出借南孔文化資料和實物用于收藏、展示和研究等活動。
第九條 對在南孔文化保護、研究、宣傳、轉化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十條 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制度,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南孔文化資源列入名錄。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應當載明南孔文化資源的名稱、年代、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保護責任人以及保護要求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范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南孔文化資源的審查、認定以及建立和調整資源名錄等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縣(市、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南孔文化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根據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提出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初步名單。
單位和個人提供南孔文化資源線索的,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初步名單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匯總,經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后,提出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復核。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第十四條 下列文化資源應當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
(一)孔氏南宗家廟、周宣靈王廟、衢州孔氏民居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南宗碑刻、孔氏宗譜、南孔鐘磬等可移動文物;
(三)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其他與南孔文化相關的已經被依法認定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的文化資源。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文物保護、文化和旅游、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南孔文化傳承發展的需要。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保護,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劃定保護范圍,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南孔文化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設置保護標識。
保護標識的內容包括名稱、保護級別、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具體樣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確定。
禁止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拆除、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 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實行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對南孔文化資源實施原址保護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接受文化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相關方案,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修繕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原貌,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修繕涉及主體結構和歷史風貌的,應當事先向縣(市、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科學監測、搶救修復和日常維護,進行系統整理和造冊,制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責任。
第二十條 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非國有南孔文化資源,根據保護傳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協商基礎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租賃、置換、收購等方式予以保護。
列入南孔文化資源名錄的農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條件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優先安排宅基地,通過協議方式將原房屋收歸集體所有,實行原址保護。收歸集體的原房屋不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積可以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一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祭孔儀式、傳統禮儀、民俗活動等非物質南孔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申報。
第二十二條 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志的設置中應當注重對南孔文化的保護,避免變更具有南孔文化元素、特征或者歷史底蘊的地名;已經變更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技術建立南孔文化資源數據庫,實現對南孔文化資源的永久性保存和數字化保護,并依法開放。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南孔圣地·衢州有禮”城市品牌的推廣工作,依法使用城市品牌標識,加強對外宣傳,持續提升城市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每年9月開展南孔文化系列活動。9月28日舉行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應當堅持“當代人祭孔”,融合優秀傳統文化與時代背景,合理確定參祭群體、祭祀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擴大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學習研究納入教師相關培訓課程;制定和推廣中小學校南孔學子“開蒙禮、明志禮、成人禮”的儀規儀程。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將南孔文化融入教學活動、社會實踐和校園建設。
第二十七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南孔文化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容納入相關班次教學,開展勤政清廉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將南孔文化作為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各類南孔文化活動。
鼓勵家庭將南孔文化與家庭教育相結合,培育良好家風,踐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相關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南孔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展示南孔文化資源、提供南孔文化相關書籍等,增進社會公眾對南孔文化的了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研究平臺建設,推動南孔文化發展脈絡、人文精神、歷史貢獻和當代價值的系統研究,整理、編纂和出版歷史資料、理論專著等,為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提供學術支持,形成原創性、標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三十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的研究、活化和轉化工作。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以南孔文化為題材的小說、戲劇、音樂、美術、曲藝、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南孔文化人文交流平臺,加強國內國際合作交流,舉辦各類文化交流活動,提升南孔文化影響力。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各類載體和渠道加強南孔文化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南孔文化的保護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生活和文化特點,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因地制宜開展南孔文化宣傳。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開設南孔文化欄目,報道南孔文化活動。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品牌建設的需要,在相關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規劃和設計中融入南孔文化元素。
第三十四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產業發展納入本級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推動南孔文化與相關文化、旅游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文化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南孔文化景區、南孔文化特色村(社區)、南孔文化創意園區和創客中心等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圍繞孔氏南宗家廟等南孔文化資源打造南孔文化主題旅游和研學線路,開發南孔文化旅游紀念品、工藝品等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南孔文化產業布局,完善產業體系,規范產業運行,推動現代科學技術在南孔文化產業中的應用,促進南孔文化與旅游、教育、數字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產業招商、人才引進、旅游推介等活動與南孔文化宣傳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轄區內南孔文化資源,推動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衢州儒學文化產業園等文化產業平臺建設,構建南孔文化產業鏈,培育優質南孔文化產業生態。
南孔文化產業平臺應當通過業態創新、技術應用、融合發展等方式,推動南孔文化與現代文化產業的結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的資金投入,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南孔文化產業,促進南孔文化研究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人才建設納入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引進和培養南孔文化研究、教育、宣傳、文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等各類人才。
鼓勵職業院校和職業教育機構將南孔文化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開展南孔文化傳承方面的技能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九條 文化旅游、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市文化和旅游產業優惠扶持政策,在品牌創建、資金投入、項目用地和人才培育等方面支持南孔文化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孔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推動南孔文化形象標識依法申請注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拆除、損毀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保護標識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中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當代人祭孔”,是指以當代的文化、習俗和理念祭祀孔子,對傳統祭典進行傳承發展,形成的具有當代特色的祭孔大典(南孔祭典)模式。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