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條例
嘉興市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嘉興市人大常委會
嘉興市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條例
嘉興市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30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建設,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構建城鄉一體、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供給和保障體系,推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指導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優化配置相關資源,推進公共文化與科技、旅游、教育、體育等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特點,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和均衡發展要求,推進“十分鐘品質文化生活圈”建設,制定、公布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就本轄區內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情況形成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均衡發展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常住人口十萬以上的鎮(街道)、一萬以上的村(社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公共文化設施規模、豐富公共文化設施類型。
新建的居民聚集區、農村新社區等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八條 撤并鎮(街道)、村(社區)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繼續保留并運行。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資源的整合,推動公共服務大廳、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歷史文化街區、遺址公園、旅游景區等場所拓展公共文化功能,打造智慧書房、禮堂書屋、文化驛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間。
第十條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財產責任險和意外傷害公眾責任保險,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安全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中心館-總分館制”。中心館統籌協調全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運行管理,指導和支持總分館業務建設,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創新實踐、服務提升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總館承擔轄區內分館運行的統籌、協調、指導、援助等功能,分館根據要求提供與總館質量相當的服務。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中心館-總分館制”建設標準和服務規范。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中心館-總分館制”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圖書館、文化館承擔中心館職能,可根據實際需求代行區總館職能;
(二)縣(市、區)圖書館、文化館承擔總館職能;
(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承擔分館職能;
(四)村(社區)文化服務中心承擔文化館支館和圖書館流通點職能,鼓勵常住人口一萬以上的村(社區)根據需要建設分館。
鼓勵和支持旅游景區、工業園區以及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因地制宜建設文化館企業分館。
第十三條 每年4月為本市全民閱讀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全民閱讀設施,提供全民閱讀服務,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文明素質。
公共圖書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提供閱讀資源,推薦優秀讀物,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未成年人以及盲人閱覽區域,配備盲文圖書、有聲讀物、閱讀設備。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拓寬閱讀服務空間,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為本市全民藝術普及月。
文化、教育、體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推進全民藝術普及,提高公民藝術素養。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藝術講座、輔導、培訓、展覽和其他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藝術鄉村建設,廣泛開展鄉村藝術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公共文化產品,推廣相應的文化活動,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配置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使用的設施、設備。
公共文化設施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第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素質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以行業聯盟、館際合作等形式,推進公共文化機構互聯互通,開展文化服務“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講巡演等服務,實現區域文化共建共享。
第十八條 加強公共文化品牌建設,傳承和發揚紅色文化、古鎮文化、運河文化、名人文化等特色文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推動場館數智化轉型升級,拓展云上數字化服務、沉浸式交互體驗等新型文化業態。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文化場館優質資源,建立健全“文化有約”公共文化服務場景,向社會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培訓、講座、展覽、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鎮(街道)文化下派員、村(社區)文化管理員“兩員”隊伍建設,建立相應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根據基層文化需求可以向村(社區)派遣文化特派員。
鼓勵文化館企業分館配備企業文化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訓和激勵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指導,通過業務輔導、骨干培訓、藝術交流等方式,提高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縣級文化館總館以及文化館鎮(街道)分館應當將企業文化員納入培訓體系。
第二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公布文化志愿服務項目,組織開展各類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發揮自身優勢,提供文藝演出、輔導培訓、展覽展示、閱讀推廣、科學技術普及和旅游咨詢等志愿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文化場館,以及電影院、劇院、音樂廳、景區景點等經營性文化單位,通過設施免費、優惠開放或者提供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優秀群眾業余文藝團隊參與公益演出、藝術培訓等公共文化服務。
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其實施項目和優秀群眾業余文藝團隊給予資金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