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條例
衢州市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條例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條例
衢州市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4年9月30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布局建設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科創平臺建設質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衢州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創平臺的布局建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服務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創平臺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和社會力量設立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定,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機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的領導。
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應當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聚焦全市主導產業發展、聚焦企業創新需求,加快科技攻關、人才集聚、成果轉化,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人才鏈、資金鏈、服務鏈融合發展,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四省邊際人才科創高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科創平臺相關重要事項。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范圍負責科創平臺建設發展工作。
第五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工作,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科創平臺建設指導、服務保障、監督檢查等工作,對科創平臺分類開展績效評價。
財政、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體制機制,營造有利于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科創平臺相關的人才服務、科技金融、成果轉化與股權激勵等方面改革創新,促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完善信息收集、需求對接、直達快享等服務功能,提升科創平臺項目管理、成果轉化、績效評價的數字化水平。
第二章 布局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新材料、新能源、集成電路、高端裝備、生命健康、特種紙、現代農業等本地特色優勢產業和低空經濟、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機器人等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科學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科創平臺布局,推動科創平臺有序建設、優勢互補、開放共享、協同發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產業發展需求,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合作,在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創平臺。
前款規定的科創平臺設立時,應當簽署合作共建協議,約定支持措施、建設要求、人才引育、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內容。
第十條 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科創平臺,引進和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實施科技計劃項目,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支持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創平臺申報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做好科創平臺認定工作,并將申報條件、評審程序、認定結果等予以公開,提供精準便捷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創平臺布局建設和制定支持政策前,應當征詢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專家意見。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圍繞全市重大科技戰略目標和產業創新需求,發布技術攻關任務或者定期向企業征集技術難題、技術需求,形成技術攻關項目清單。
支持科創平臺承接技術攻關任務。引導科創平臺對照技術攻關項目清單,提交攻關方案,經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研究論證后有序開展。
第十三條 支持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共性技術協同攻關,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應用基礎研究融通發展,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應當建立自主科技項目立項制度,對科技項目予以規范管理。自主科技項目立項時,應當充分結合科創平臺主要研究方向,并引導科學技術人員主動申報。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應當在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立項清單前,征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鼓勵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健全產學研用合作機制,依法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鼓勵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產學研用融合培養基地,培養與本市產業需求相適應的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六條 支持科創平臺結合產業需求引進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
支持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人才共引、共育、共用機制,探索人才落戶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研在科創平臺、轉化在企業一線的工作模式,以雙向聘用形式在科創平臺或者企業開展科研工作。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對職務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等國有資產進行單列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務科技成果相關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經依法依規交易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事項,可以由單位自主辦理,無需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賦權管理。符合條件的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不少于十年的長期使用權。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納入賦權范圍。
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所在單位應當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書面約定所有權份額或者使用權授權期限、收益分配比例與方式、轉化時限、轉化成本分擔、轉化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以市場競爭、委托方式取得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項目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管理,按照協議約定扣除經費支出后,結余經費可以獎勵項目組成員。獎勵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應當制定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依法投資用于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獎勵;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獎勵;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五年內,可以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獎勵。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可以在成果轉化過程中,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權屬份額,取得科技成果權屬份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參與該項成果轉化后單位所獲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獎勵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應用類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超過兩年且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納入省“先用后轉”實施清單的,依法通過公開掛牌等方式推動轉化;超過三年且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許可有條件的企業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創平臺參與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引導科創平臺孵化科技企業,吸引創新創業團隊入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的產業孵化園,承接科創平臺成果轉化,提供場地設施、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服務。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在職或者離崗創辦科技企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其服務功能,為科創平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技術轉移、評價評估、掛牌競拍、展覽展示、認證認可等專業化服務。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創平臺開展成果發布與推介、項目路演與對接、成果交易與競拍等活動,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二十四條 支持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加強培育和管理工作,為科創平臺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科創平臺建立技術經理人制度,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成果轉化過程,根據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支持科創平臺建設化工新材料等領域的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創新服務業態和服務模式,為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中試基地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有關工作機制。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本級財政預算對科創平臺建設的支持力度。
科學技術、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制度,在科創平臺推行經費包干制加負面清單管理,擴大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
對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財政主管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經費管理流程和監督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鼓勵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并購投資、產業投資等基金,為科技創新全鏈條提供資金保障,引導投向科創平臺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科創平臺集聚區域或者產業孵化園設立科技支行等特色機構;優化科技金融產品,推進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科創平臺或者科技企業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為科創平臺或者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盤活存量用房、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為科創平臺提供辦公、科研、生活等用房保障。
本市企業在杭州衢州海創園、上海張江衢州生物醫藥孵化基地等科創飛地設立科創平臺的,飛地管理機構應當為其保障科研用房。
第三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科創平臺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教育、醫療保健、住房支持以及創新創業等方面相關政策和待遇。
引進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的配偶需安置就業的,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統籌協調,根據其工作經歷、個人條件以及個人意愿,支持和幫助對接就業崗位。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制定職稱評價標準,暢通科創平臺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渠道。對符合職稱自主評審申報條件的市級以上科創平臺,根據單位類型和崗位特點按照有關規定有序下放職稱自主評審權限。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加強科創平臺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進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財政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未達到績效目標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其予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動態調整。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創平臺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年度績效自評,相關材料和自評報告提交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創平臺高質量發展情況作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創活動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浙江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技項目合同,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