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殘疾人社會服務條例
衢州市殘疾人社會服務條例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殘疾人社會服務條例
衢州市殘疾人社會服務條例
(2024年11月29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提高殘疾人社會服務水平,健全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殘疾人的社會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社會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社會服務,是指以殘疾人家庭成員依法履行照護職責為基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及其家庭在康復、教育、文體、就業、托養、照護等方面提供的關愛和幫扶。
第三條 殘疾人社會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多元供給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社會服務工作,制定殘疾人社會服務支持政策,改善殘疾人社會服務設施,加強殘疾人社會服務資金保障和資金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社會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社會服務工作,指導、管理各類殘疾人有關協會。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至少選聘一名殘疾人工作專職委員,專職從事殘疾人工作。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社會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完善“智慧助殘”應用,為證件辦理、輔具申領、康護病床、就業創業等服務事項提供數字化支撐。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依法歸集、共享殘疾人社會服務相關數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殘疾人基本公共社會服務目錄和社會多元供給服務指引,明確殘疾人社會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和方式。
殘疾人基本公共社會服務目錄和社會多元供給服務指引應當向社會發布,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評定機構開展殘疾評定工作。
行動有障礙、無法獨立出行的,其本人、監護人或者其他親屬可以向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上門殘疾評定申請。
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收到殘疾評定申請,應當及時上門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上門評定。
第八條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通過實物配發或者貨幣補助的方式提供滿足其基本需求的輔助器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未成年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人工耳蝸植入、肢體矯治等康復服務給予補助。
市殘疾人聯合會為有需要的重度殘疾人提供陽光康護家庭病床服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導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上門康復指導。
支持社會化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支持普通職業學校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
支持用人單位、大師工作室、非遺傳承人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村(社區)便民服務、保潔、保綠等公益性崗位,優先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支持與殘疾人相關的日間照料、集中托養、養老、慈善等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支持、引導殘疾人通過網絡直播、居家電子商務、手工制作等方式實現靈活就業、居家就業。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舉辦的綜合招聘活動中設置殘疾人專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舉辦殘疾人專場招聘活動。
鼓勵經營性就業服務機構、招聘網站免費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和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為殘疾人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來料加工、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銷售等項目推廣選點時,優先考慮利用殘疾人家庭資源性財產,幫助殘疾人家庭實現資源性財產增收。
鼓勵金融機構在為殘疾人創業提供貸款服務時,降低貸款利率或者給予其他優惠。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民政、財政等主管部門加強殘疾人庇護產品的推廣和宣傳,拓寬殘疾人庇護產品的銷售渠道。
政府采購單位應當根據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實際需求量,確定一定的比例,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殘疾人庇護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殘疾人庇護產品。
第十四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盲人免費參加醫療按摩技能培訓,支持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鼓勵盲人開辦醫療按摩機構,幫助盲人協調機構場地,并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貼。
經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申請,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認定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
鼓勵醫療機構設置盲人醫療按摩崗位。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殘疾人家庭對其居家環境進行提升改造,滿足殘疾人居家行動、用餐、如廁、洗澡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主管部門指導殘疾人居家環境改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居家環境改造申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支持和引導從事餐飲服務、家政服務等社會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助浴、助行、助餐、保潔等居家照護服務。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提供盲文書籍、盲人語音讀屏、大字閱讀等設備,按規定提供盲文打印服務。
文化和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為舉辦殘疾人文藝活動、體育活動等創造條件,指導組建殘疾人藝術團,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配置適宜殘疾人活動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體育無障礙設施。
國有企業運營管理的旅游景區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智力、精神殘疾人及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鼓勵其他旅游景區對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八條 持證殘疾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城鄉公共汽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公共汽車和出租車投放市場的相關政策。
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可以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其功能正常和安全使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就近為列入浙江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供下肢殘疾人使用的車輛辦理牌證,組織殘疾人開展安全駕駛知識培訓。
有關部門在道路上施劃非機動車停車位時,應當根據道路資源情況設置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停車位,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所轄區域內至少建立一家符合標準的殘疾人之家,為勞動年齡段的智力、精神(穩定期)殘疾人及其他重度殘疾人提供日間生活照料、技能培訓、康復服務、文體服務和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整合利用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用于殘疾人之家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至少建立一家具備殘疾人集中托養專業服務能力的機構,為十六周歲以上有托養照護需求和意愿的智力、精神(穩定期)殘疾人及其他重度殘疾人提供托養照護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從事殘疾人社會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助殘服務規范開展服務,在其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信息,在公共活動場所配置視頻監控設備。
從事殘疾人社會服務的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日間照料機構、集中托養機構應當與接受照護、托養等服務的殘疾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協議。簽訂協議時可以約定殘疾人家屬定期參加助潔、助餐和陪護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志愿者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健全助殘志愿服務組織培育機制,發展壯大助殘志愿者隊伍,為志愿者開展助殘志愿服務提供相應保障。
志愿者可以利用已建成的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開展助殘志愿服務;依托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定期組織村(居)民開展殘疾人助浴、出行陪伴、家教輔導、勞動技能交流、講座咨詢、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等助殘志愿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健全殘疾人及其家庭入戶訪視工作機制,統籌組織有關人員入戶訪視,了解殘疾人的家庭環境、身體情況、精神狀態、生活狀況、就醫就學、就業創業、社會救助、權益維護等方面的需求和困難。對訪視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好訪視記錄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協助處理。
對殘疾人家庭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訪視;對特困殘疾人、低保殘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難群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訪視。入戶訪視應當尊重殘疾人意愿,避免重復訪視。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本縣(市、區)戶籍的殘疾人購買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為下肢殘疾人使用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意外傷害、補充醫療、長期護理等商業保險產品,為殘疾人提供便捷保險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支持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優化產業發展市場環境等方式,推動科技助殘產品產業發展。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體驗科技助殘產品,引導殘疾人使用相關科技助殘產品。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點,選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殘疾人提供勞動就業、婚姻家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共停車場非法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其功能正常或者安全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