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條例
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條例
浙江省紹興市人大常委會
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條例
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條例
(2024年12月25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與發展紹興老字號,提升紹興老字號品牌價值,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紹興老字號的認定、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紹興老字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歷史底蘊和鮮明文化特色,得到社會廣泛認同,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認定的字號。
注冊商標申報紹興老字號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相結合、守正和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編制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紹興老字號保護與發展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紹興老字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紹興老字號相關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紹興老字號經濟、文化等價值的認知。
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宣傳老字號文化,營造保護與發展紹興老字號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支持紹興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紹興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紹興老字號研究、保護工作,挖掘整理紹興老字號傳統歷史文化資源,傳播紹興老字號文化。
第七條 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加強品牌管理,提升品牌形象和價值。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八條 紹興老字號申報認定每三年開展一次,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紹興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 紹興老字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立時間滿三十年;
(二)具有鮮明的紹興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者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十條 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申報的紹興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者與申報的紹興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或者使用權;
(三)與申報的紹興老字號相一致的主營業務連續經營十年以上;
(四)經營狀況良好;
(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且在申報日前三年至公示期滿前無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一條 申報紹興老字號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初步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名單、申報資料和公示情況后,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的紹興老字號,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書面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
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后應當及時調查,調查工作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并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認定為紹興老字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被認定紹興老字號的市場主體授予紹興老字號稱號,頒發證書、牌匾。紹興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式樣以及使用規范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規定。
紹興老字號標識僅限用于與紹興老字號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以申報認定紹興老字號時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并應當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市場主體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紹興老字號牌匾應當懸掛或者放置于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主要辦公或者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的市場主體以同一字號申報紹興老字號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授予紹興老字號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十四條 紹興老字號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性、民族性、文化性、價值性、信譽性的老字號文化資源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實跡:
(一)字號、商標;
(二)老作坊、老店鋪、老廠區等場所;
(三)反映老字號歷史文化的傳統技藝、工藝、民俗、禮儀,以及相關文獻、手稿、影像等檔案資料;
(四)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在境外申請注冊商標、專利,依據國際通行標準申請產品認證,開展境外維權活動。
第十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門,開展老字號文化資源調查、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字號名錄體系,建立老字號信息化數字檔案。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紹興老字號相關老作坊、老店鋪、老廠區等場所的保護和管理。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申報或者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等。
對前款規定的建筑拆遷、改造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紹興老字號技藝、工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地。
鼓勵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開辦各類技藝展示館和傳習所,加大對已經失傳和瀕臨失傳的老字號技藝、工藝的研發與保護。
第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與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合作,開設傳統技藝、工藝專業課程,共同建設就業實習基地。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支持傳統技藝傳承人、技術骨干人員參加紹興市人才評選和職稱評定。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字號創新發展的長效機制,支持老字號市場主體發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老字號改造升級。
第二十一條 鼓勵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支持經營業務相近或者具有產業關聯關系的老字號市場主體進行整合重組。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體系,通過技術創新、產品研發、文化塑造,提升老字號品牌價值。
第二十三條 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參加境內外專業展會,宣傳推廣紹興老字號品牌,擴大品牌認知度與影響力。
鼓勵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開展對外貿易,推動紹興老字號產品、服務走向國際市場。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引導老字號集聚展示發展,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在特色街區、商業中心、旅游景區和客運樞紐等開設門店、商業網點。
第二十五條 商務、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紹興老字號與文化創意產業、旅游業等融合發展,開發紹興老字號旅游資源。
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紹興老字號博物館、展覽館,開展展示展銷和文化體驗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開展標準化活動,支持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紹興老字號特點的金融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紹興老字號發展基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紹興老字號開展復核,發現不符合紹興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可以作出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收回證書以及牌匾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轉讓人轉讓紹興老字號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受讓人可以在紹興老字號受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認定要求的,應當及時變更并向社會公布;不符合認定要求或者不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的,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使用紹興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的,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請市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暫停使用紹興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在被責令暫停使用紹興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期間繼續使用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紹興老字號市場主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的書面建議,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審核認定后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一)通過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騙取紹興老字號稱號的;
(二)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三)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嚴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
(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的,自取消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紹興老字號。
第三十二條 未被認定為紹興老字號或者已被取消紹興老字號稱號,偽造、冒用市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紹興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認定的紹興老字號,不需要重新申報,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的保護與發展,可以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