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與外墻面安全性檢測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隊房屋、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以及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防范在先、權責一致、強化監管、各方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用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調查、解危補助、應急處置等工作以及符合規定情形的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事項。
第五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交通運輸、民族宗教、園林文物、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數據資源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歸集,并納入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基層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建筑業、建筑裝飾、鄉村建設工匠等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自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九條 鼓勵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探索建立房屋養老金、房屋保險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封閉停用、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四)開展房屋裝修活動時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五)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和外墻面安全性檢測;
(六)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維護、修繕等管理責任,由相關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維護、修繕等管理責任,并建立相應管理檔案。
物業服務人發現當事人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行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必要時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人發現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現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墻面脫落等較大安全隱患的,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建立相應管理檔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現安全隱患時采取前款規定的相關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書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設計使用年限、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責任。
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是因使用不當、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建設單位注銷、清算的,保修責任的承擔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城市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農村房屋的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對房屋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轉讓、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等與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的事項,在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如實告知受讓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權人。
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出租或者抵押手續的,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抵押人應當將與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的事項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承租人或者抵押權人如實提示與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的事項。
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危險房屋情況。
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轉讓相關手續時,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如實告知受讓人。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可以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人等查詢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等基本事項,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查詢。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眾查閱、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相應房屋顯著位置如實公開其房屋安全相關信息。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六條 房屋裝修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前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市住宅房屋裝修行為。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市非住宅房屋裝修行為。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行為。
第十七條 依法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裝修的,開工前應當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備案可以通過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系統辦理,或者在所在地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裝修備案后,應當提供裝修碼。裝修碼應當張貼在裝修房屋的入戶門外側等顯著位置。裝修碼的標識、式樣以及使用規范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規定。
物業服務人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房屋裝修施工現場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房屋裝修,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集體土地上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房屋裝修,依法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裝修前將裝修的時間、范圍、方式等裝修方案書面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相關記錄,并將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當事人在前款規定的裝修活動中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制止;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可能造成房屋安全隱患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依法實施白蟻預防處理。鼓勵個人建房或者裝修房屋時,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已建成房屋進行蟻害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實施滅治。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周邊綠化出現蟻害并且可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時,委托白蟻防治機構實施白蟻滅治。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實施滅治,向屬地白蟻防治主管部門報送蟻害信息。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與外墻面安全性檢測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錄入市房產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系統,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提供便利。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保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或者合同。
接受委托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鑒定委托書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提供的相關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其他有效憑證;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發現房屋存在可能倒塌等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除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外,還應當做好外墻面安全的日常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委托相關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檢測:
(一)墻面出現異常變形、大面積空鼓、脫落等現象的;
(二)面板、連接構件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現象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外墻面損壞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檢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供真實、準確的外墻面安全性檢測報告,依法對檢測報告負責。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發現外墻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外墻面隱患解危通知書,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同時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成片房屋的外墻面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同時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同級相關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解危通知書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一)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意見的;
(二)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出租或者人員集聚的房屋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同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督促解危通知書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對危險房屋采取封閉停用、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政府依法對成片危險房屋實施改造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暫時沒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或者現實危險得到有效控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開展民主協商,及時決定危險房屋解危具體事項。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危險房屋的相鄰權利人應當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條 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在實施維修加固或者拆除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并采取外圍隔離等措施限制人員入內。危險房屋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采取消減可能落物、架設臨時支撐、對周邊進行相應防護等必要安全措施。
對尚未完成安全鑒定的房屋,發現嚴重傾斜、變形隨時可能失穩垮塌,或者承重結構嚴重損壞隨時可能發生局部構件脫落等現實危險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對成片危險房屋,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舊城區改建等城鄉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或者拆除后重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危險房屋的維修加固或者拆除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復核鑒定仍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要求繼續實施解危。
第三十二條 除采取解危措施所必需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對危險房屋的結構、墻體、使用荷載進行拆改、變動。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處置相關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并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組織人員撤離,采取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區、縣(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認為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采取相關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阻撓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工作機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檔案,納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維護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可能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
第三十六條 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監管房屋清冊,分類設定相應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周期,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納入重點監管房屋清冊的房屋開展安全檢查、評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提出安全檢查意見、評估結論和相關處理建議,并及時報告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發現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外墻面安全性檢測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鑒定(檢測)通知書,明確開展鑒定(檢測)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 房屋遭受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進行應急檢查。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信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報告、投訴和舉報機制,并向社會公開受理方式。
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報告、投訴和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查處并反饋報告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其他相關部門并告知報告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執法事項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按照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白蟻防治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實施滅治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進行除建筑幕墻外的其他外墻面安全性檢測的,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房屋,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四)外墻面,包括房屋外側墻體的抹灰層、保溫層、飾面層、建筑幕墻等。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